关于公布张家界市2022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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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5号),结合我市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我委对《张家界市2022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以公布。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张家界市2022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

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

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

(方式)

备注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87元,5类1.59~1.92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1~1.44元,4类1.36~1.89元,5类1.45~1.96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渡口通行费

每车每次10~40元。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机场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50元。

汽车站、火车站配套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小时以内5元,1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按3元以下(含3元)的标准,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计次的最高每次10元。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小时以内3元,1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按2元以下(含2元)的标准,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超过1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批复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费〔2022〕112号

省发展改革委,市发改委,

部分授权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国家机关、学校、博物馆等配套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白天每小时3元,夜间(22:00-7:00)每小时1元,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超过10元。

医院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白天每小时5元,夜间(22:00-7:00)每小时2元,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超过1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批复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费〔2022〕112号

市发改委,授权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1、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小时以内5元,1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按3元以下(含3元)的标准,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超过10元。

2、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批复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费〔2022〕112号

市发改委,授权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1、最高收费标准为白天每小时3元,夜间(22:00-7:00)每小时1元,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超过10元。

2、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批复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费〔2022〕112号

市发改委,授权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核心区域最高收费标准为:首小时内每15分钟1元,首小时后每15分钟1.5元。人工值守的每小时5元;

其他区域最高收费标准为:每15分钟1元。人工值守的每小时4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批复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费〔2022〕112号

市发改委,授权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吊车费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五级和简易站5%。各客运站按核定的等级收取代理费。

2、客运发班费按票价5%;

3、车辆安全服务费17座以下每辆每次10元,17-30座以内每辆每次15元,30座以上每辆每次20元。

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费〔2021〕37号

省发展改革委,市发改委、

市交通运输局,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100公里以上每人次2元,100公里以内每人次1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费〔2021〕37号

市发改委、

市交通运输局,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市中心城区居民燃气安装费每户1800元;区县城区每户1850元;居民燃气工程安装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见文件。

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调〔2021〕76号

市发改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1、(市城区)居民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95元;

2、永定区、武陵源区所辖乡镇居民污水处理费随水计证,每立方米0.85元;

3、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财综〔2015〕19号、

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商价〔2015〕248号、张发改价费〔2022〕66号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1、(市城区)随水计征,每立方米1.4元;

2、永定区、武陵源区所辖乡镇非居民污水处理费随水计证,每立方米1.2元;

3、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财综〔2015〕19号、

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商价〔2015〕248号、张发改价费〔2022〕66号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永定城区)居民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4元。具体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服〔2018〕144号

市发改委,

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永定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等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6元;特殊经营性场所按实际垃圾量每吨100.5元;基建工程建筑垃圾每平方米3.6元,基建渣土每立方米6元,装修、维修垃圾每平方米1.5元-3.6元;渣土污染应急处理费每平方米10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年每位13—22元;货运车辆按按每吨每年36元-72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服〔2018〕144号

市发改委,

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元/月,国家和省级贫困县23.5元/月,其他市县区24元/月。

湘发改价费(2019)747号

省发展改革委

广播电视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公共资源交易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5%~0.03%。公共资源交易中建设工程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公共资源交易中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

省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市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1.6元;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每月每车位收费标准30-50元;装修服务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3元;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垃圾量计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

2、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小区物业收费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市发改委,

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有核定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天每位2.4元;

2、无核定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依照日产生量按月定额计取,其中2公斤以下、2-5公斤、5-10公斤、10公斤以上等收费标准分别为为130元、240元、480元、600元。

3、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产生医疗废物重量计费,每公斤4.5元。

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张发改价费〔2022〕28号

市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其他废物处置费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3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8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9元。

湘发改价费〔2018〕658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说明:1.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2.本目录清单限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3.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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