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红黄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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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安排,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红黄榜”制度,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红榜”为奖励表彰事项,“黄榜”为警告督办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红黄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红榜”的事项

(一) 深化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改革措施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可并进行推介的:

(二)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通报表彰的;

(三) 宣传有力,在“掌上张家界”、“张家界营商环境”、“张家界政务通”等政务新媒体,张家界日报、张家界电视台及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优化营商环境亮点工作及典型经验的;

(四) 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纳税”、“跨境贸易”、“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包容普惠创新”指标进入全省前10名,其他指标进入全省前5名的。

二、列入“黄榜”的事项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在政务一体化平台被“红牌”“黄牌”警告的;

(二)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 对涉企优惠政策宣传不力或不予落实的;

(四) 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五) 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六) 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未经备案的,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七) 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地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八) 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九) 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政府及其部门拖欠企业账款的;

(十) 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十一) 落实优化营商政策不力.完成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或者质量不高的;完成优化部门交办督办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或者办理质量不高的;

(十二) 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牵头指标在全省排名后三名的;

(十三) 存在其他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

三、发布原则

(一) 优化营商环境“红榜”采取部门申报和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采集方式。部门申报采取一季度一申报,相关单位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红榜”内容及佐证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布;

(二) 优化营商环境“黄榜”由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布;

(三) 按照“有则发之、无则不发、一季度一发”的办法进行发布。

四、结果运用

(一) 公开通报。营商环境“红黄榜”以张家界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名义进行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 与综合考评挂钩。把营商环境“红黄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列入“红榜”、“黄榜”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规定给予加、扣分。对连续2次列入“黄榜”的,约谈相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三) 限期整改。被列入黄榜的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红黄榜”制度。

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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