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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wly-001/2022-06272
- 发 布 者: 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8-12
- 统一登记号:
- 访问量:
- 文号:张武政发〔2022〕5号
- 失效时间:
- 生效时间: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即将失效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武各相关单位:
《张家界武陵源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总第八届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 施 方 案
为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武陵源,吸引总部企业集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13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总部经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张府阅〔2020〕95号)文件精神,经过实地考察、借鉴成功地区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区财源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九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编制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总部经济政策,分析研判总部经济发展趋势;优化我区总部经济营商环境,激活市场发展活力,协调各有关部门抓好营商环境建设;建立协税护税机制,深化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由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一)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
1.负责总部经济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工作;
2.负责总部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3.协调督促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虚开骗税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研究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总部经济项目落地事项。
(二)区财政局(区财源办)
1.主抓财源建设工作,负责财源引进、培植、壮大,增强财政增收后劲;
2.负责筹集、保障总部经济发展运转经费,加强总部经济资金监督管理;
3.积极参与领导小组部署的联合监管行动等相关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促进事务中心)
1.负责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实体型总部企业引进、洽谈、签约文本等相关资料准备,签约总部企业落地;
2.承担全区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完善,充分利用总部企业资源,探索建立以商招商的新渠道,做好招商信息整合、业务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3.负责协助实体型总部企业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协调解决培育发展中的问题,服务和推进实体型总部投资项目落地建设;
4.进一步优化我区总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将总部企业列入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服务名录;
5.负责总部企业的征信审核、认定、复核工作,
6.积极参与财源引进、培植、壮大及领导小组部署的联合监管行动等相关工作。
(四)区税务局
1.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税收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税收管理,建立风险应对处理机制;
2.负责依申请提供入库数据查询,负责税收数据统计工作;
3.积极参与财源引进、培植、壮大及领导小组部署的联合监管行动等相关工作。
(五)区审计局
1.负责对总部企业奖励扶持资金季度审计和年度审计;
2.积极参与财源引进、培植、壮大及领导小组部署的联合监管行动等相关工作。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工商注册、相关资质核查等工作;
2.定期将总部企业的有关信息反馈给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并对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公示系统公示20日内无异议的,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3.对平台型企业的平台客户异地经营情况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报告抽查情况,维护好公平竞争经营秩序,严防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风险;
4.积极参与财源引进、培植、壮大及领导小组部署的联合监管行动等相关工作。
(七)湖南省九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1.作为园区(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协助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工作,具体负责园区(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为总部企业做好后勤物业管理、办公地址、签约入驻、奖励扶持资金初审及支付等工作;
2.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入驻条件
总部企业是指在武陵源区新注册设立,主营业务在省外(旅行社、建安企业在区外),依法在武陵源区纳税、纳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机构(不含特许经营、房地产、资源开发类企业),入驻经我区确立的符合产业规划的园区(基地),并与履行园区(基地)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入驻协议的企业;
1.注册型总部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在武陵源区具有实际办公场所或工位,配备5名以上常驻工作人员;
2.实体型总部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60%以上],在武陵源区设立运营中心(含结算、财务业务等)、研发中心等一项以上总部职能或在武陵源区设立区域中心,且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企业;
3.平台型总部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独立运营网络交易平台,有公开信息显示平台,平台商户数量不低于100家,且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或撮合交易额在1亿元及以上),有实际办公场所,原则上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企业;
4.注册在武陵源区的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省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上市公司(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经省级以上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直接控股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注册型总部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实体型总部企业;
5.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特殊贡献或重大招商项目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总部企业认定或奖补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
三、奖励扶持政策
以下所述奖励扶持资金,由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按标准按规定向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予以奖励。
(一)注册型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自会计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时的次月才能申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55%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含)—2亿元(不含),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65%予以奖励。实行分段累计奖励,达到分段累计标准后补齐差额。
2.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对总部企业股东、高管、骨干员工等年度个人地方贡献总额3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5年内均按每年个人地方贡献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年度个人地方贡献总额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5年内均按每年个人地方贡献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年度个人地方贡献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5年内均按每年个人地方贡献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3.对总部企业在武陵源区新设、改制的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可以将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在武陵源区经济贡献总额合并计算,合并后的经济贡献总额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均可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4.办公场所支持。总部企业按实际进驻园区(基地)办公场所的人员提供人均15平方米(法人代表为3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免租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实体型总部企业除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的所列优惠政策外,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相同类别奖励,以本条为准):
1.经营贡献奖励。自会计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含)(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60%以上)以上时的次月才能申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含)—2亿元(不含),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70%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实行分段累计奖励,达到分段累计标准后补齐差额。
2.专项资金申报支持。对属科技类、创新类等总部企业,企业科研成果或专利达到省级、中央等上级部门奖励标准的,由区经济发展部门协助企业申报。
(三)平台型总部企业除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实体型总部企业的所列优惠政策外,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相同类别奖励,以本条为准):
1.经营贡献奖励。自会计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时的次月才能申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55%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65%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含)—2亿元(不含),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70%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亿元(含)—3亿元(不含),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72%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3亿元(含)—4亿元(不含),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75%予以奖励;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4亿元(含)以上,按其年度全部地方经济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实行分段累计奖励,达到分段累计标准后补齐差额。
2.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对总部企业股东、高管、骨干员工等年度个人地方贡献总额3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5年内均按每年个人地方贡献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5%予以奖励;年度个人地方贡献总额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5年内均按每年个人地方贡献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5%予以奖励;年度个人地方贡献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均按每年个人地方贡献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5%予以奖励。
3.集群注册便利。
(1)由平台型总部企业作为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为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工商注册资料,由平台型企业为用户代理记账、税务服务、注册登记代办等业务。
(2)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缴纳由平台型总部企业代理用户申报缴纳,每季度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检查。
4.予以认定平台商户。原则上由平台型总部企业在其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货物和服务项目的自营或撮合交易业务、提供工商财税一体化服务,且经营范围符合平台型总部企业运营业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平台型总部企业的平台商户,其所缴纳的各项税收,视同平台型总部企业的关联企业。平台型总部企业通过自身渠道和资源引进并为其提供工商财税一体化服务的注册型、实体型企业,视为平台型总部企业的平台商户。同一家平台商户,不得单独或重复作为不同平台型企业的平台商户申请相关奖补。
5. 入驻园区(基地)的总部企业,通过自身渠道和资源引进的注册型、实体型企业,平台型总部企业,可以视同其关联企业,申请扶持奖励,但不得单独或重复作为不同平台型企业的平台商户申请相关奖补。
6.征信溯源支持。区级征信系统、区公共信息资源等在符合安全性和规范性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对平台型总部企业开放。
7.包容审慎推进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精神,加大平台经济的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四、其他规定
1.本方案所称的“年度经济贡献”,指在经营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贡献,包括企业GDP、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营业收入、就业等,以相应比例综合测算。“地方经济贡献”,指在经营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贡献,包括企业GDP、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附加)、营业收入、就业等,以相应比例综合测算。总部企业当年获得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经济贡献额,第二年总部企业所形成地方经济贡献额低于上年度50%的原则上不予奖励补助。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生产经营。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与履行园区(基地)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入驻协议,协议期内不得迁出武陵源区。若企业存在被列入失信企业等其它违法行为,取消优惠政策并予以落实退出机制,区政府对企业所享受的财政奖励(补助)保留追索的权利。
3.总部企业享受奖励政策的地方经济贡献额需是本企业在区外的经营业务产生的。
4.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人才服务绿卡,提供免费进入景区、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依法依规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落户、购房、医疗、入学等事项提供便利。
5. 资质核查。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负责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总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
(2)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2次以上税务机关处罚或情节严重的;
(4)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和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信用监管。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补的,除按规定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和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提前退出武陵源区的,报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备案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非政策原因提前退出武陵源区的,责令其按已享受奖补金额的 50%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由公安、税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8.享受奖补的总部企业应当承诺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武陵源。
9.依照武陵源区发展总部企业奖励政策享受奖补届满5年的总部企业,本方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再行研究政策延续事宜。
10.已享受总部企业奖励政策的企业,如有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的,应主动向区财政部门退还相应的奖补,完成奖补退还后,方可重新申请奖补。
11.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建立标准化和常态化机制,确保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平台型企业要根据相关文件规范管理,强化事前、事中等管理环节。
12.本奖励政策与本区其他文件规定的奖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不得重复享受;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当年未申报奖励的,次年不予认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旅游文化广告创意基地奖励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武政办函〔2019〕47号)、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创基地总部经济企业有关问题的区长会议纪要》(〔2020〕12号)、《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旅游文化广告创意基地发展总部企业奖励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武政发〔2021〕7号)不再执行。
13.本方案由区财源办、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动调整的相应依法依政策调整。
附件: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实施方案操作流程
附件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奖励扶持实施方案操作流程
一、企业入驻程序
拟落户企业向履行园区(基地)管理职能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对符合扶持范围的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企业认定落户工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研究不符合总部企业或关联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给予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一)注册型总部企业。企业申请为注册型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武陵源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备案表》(附表1);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在武陵源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4. 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或工位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1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实体型总部企业。企业申请为实体型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武陵源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备案表》(附表1);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在武陵源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4. 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5. 10名以上常驻办公人员的人脸识别考勤及社保缴纳材料;
6.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材料及企业履行基本职能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1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平台型总部企业。企业申请为平台型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武陵源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备案表》(附表1);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在武陵源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4. 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相关材料;
5. 原则上有10名以上常驻办公人员的人脸识别考勤及社保缴交材料;
6. 平台商户列表清单;
上述材料除第1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奖励扶持拨付程序
符合奖励政策的总部企业向园区(基地)运营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源办)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兑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企业和个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营贡献奖励可按月申请奖补,按应奖补金额的100%予以兑现。从受理到办结奖励申请,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情况下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陵源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备案表》(附表1).;
2.《总部企业经奖励扶持申请表》(附表2);
3. 企业和个人纳税相关材料;
4. 在武陵源区银行机构的开户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1项外,均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附表1
武陵源区总部企业(关联企业)备案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经营范围 | ||||
申请企业 类 型 | □注册型总部企业 □实体型总部企业 □平台型总部企业 □注册型关联企业 □实体型关联企业 □平台型关联企业 | |||
工商注册 时 间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缴税合计 (万元) | 地方级税收 合计(万元) | |||
营业收入 (万元) | 纳统情况 | □是 □否 | ||
关联企业或总部企业名称 | ||||
关联方式 | ||||
企 业 方 承 诺 | 承诺:对以上填报的企业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已认真核对,均真实有效;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武陵源区,依法履行在武陵源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九歌公司 意见 | ||||
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意见 |
附表2
总部企业奖励扶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 ||||||||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总部企业 类 型 | □注册型总部企业 □实体型总部企业 □平台型总部企业 | |||||
注册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资本 | 注册时间 | |||||||
开户银行 (全称) | 银行账号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传真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申请奖励扶持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 | 元 | |||||||
企业申明 | 本企业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提供的奖补材料和以上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新经济产业事务中心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