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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天子山江雾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子山江雾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子山江雾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界市第一批45处乡镇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张政函〔2020〕118号),天子山江雾峪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

保护区级别

范围

面积(km2)

一级保护区

水域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引水坝范围内水域。

0.003

陆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10米范围内陆域,不超过道路迎水侧路肩。

0.008

二级保护区

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

0.013

陆域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50米范围内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道路背水侧路肩(一级保护区除外)。

0.092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 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2.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 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4. 设置排污口;

    5.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6.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7. 采石、挖沙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8.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水上餐饮;

    3.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凡有上述违法行为者,区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必须认真履职,落实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如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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