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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天子山江雾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 索 引 号 :wly-001/2021-01860
- 发 布 者: 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07-06
- 统一登记号:
- 访问量:
- 文号:张武政通〔2021〕3号
- 失效时间:
- 生效时间: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即将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子山江雾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子山江雾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界市第一批45处乡镇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张政函〔2020〕118号),天子山江雾峪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
保护区级别 | 范围 | 面积(km2) | |
一级保护区 | 水域 | 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引水坝范围内水域。 | 0.003 |
陆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10米范围内陆域,不超过道路迎水侧路肩。 | 0.008 | |
二级保护区 | 水域 |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 | 0.013 |
陆域 | 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50米范围内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道路背水侧路肩(一级保护区除外)。 | 0.092 |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 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2.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 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4. 设置排污口;
5.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6.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7. 采石、挖沙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8.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水上餐饮;
3.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凡有上述违法行为者,区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必须认真履职,落实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如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