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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张武政通〔2024〕3号


为保护大气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划分禁烧区和限烧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分

(一)禁烧区。具体范围为:军地坪街道全域,索溪峪街道全域,锣鼓塔街道全域,门票站以内的景区全域,协合乡插旗峪居委会、黄家坪村、龙尾巴社区、协合村(土地峪组、傲鱼塔组、吉山坪组、木香峪组、姚李组、黄家坪坡组、柳榔组、协合组)、杨家坪村(山边组、张家坪组、台上组、胡逻边组),中湖乡野鸡铺居委会、杨家界居委会、青龙垭村(佛大坡组、金家逻组、鱼家堰组、大沙潭组),天子山街道集镇及泗南峪居委会、向家坪居委会(不含风响泉组)。  

(二)限烧区。禁烧区以外的区域为限烧区。

二、管控要求

禁烧区内,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禁止一切燃烧秸秆和垃圾行为;在限时禁烧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燃烧秸秆和垃圾:

(一)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二)下雨天或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轻度及以上污染的天气;

(四)当日已连续出现三小时中度及以上污染

(五)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六)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域禁烧。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秸秆、垃圾焚烧的日常管控。

四、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区秸秆、垃圾焚烧工作的统一监管;区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秸秆(垃圾)焚烧工作的监管执法;各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秸秆(垃圾)焚烧工作监管执法。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报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问责。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垃圾的通告》(张武政通〔2018〕5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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