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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wly-001/2023-07105
- 发 布 者: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6-20
- 统一登记号:
- 访问量:
- 文号:张武政办函〔2023〕12号
- 失效时间:
- 生效时间: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即将失效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武各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 施 方 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上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最高不超过114元/亩。
(三)补贴范围。耕地上种植水稻、玉米、小麦、大豆、薯类粮食作物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①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②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五)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1. 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承包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土地确权面积、不予补贴面积、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 村居公示。村居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由村(居)委员会核实人及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3. 乡(街道)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街道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4. 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街道),再由乡(街道)收集数据发放补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
三、职责分工
(一)乡(街道)职责: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负总责。成立专班,强力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群众咨询、信息核实、公示公开、数据录报、资料收集等工作,建立永久性补贴档案。督促各村(居)对兑现失败农户“一卡通”账户信息及时纠错,直到全部兑现为止。指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二)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制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收集、审核、汇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补贴对象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总结资金绩效,会同财政部门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加大资金发放各环节核实力度,严防“跑冒滴漏”,每年11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区经管站负责审核农户土地确权数据。
(三)区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耕种户。
(四)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提供耕地面积、负面清单相关数据,协助区农业农村局核查核实。
(五)银行机构职责:区农村信用社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准确填写支付摘要为“耕保补贴”,并以短信方式告知农户;对兑现失败农户,要及时反馈区财政局“一卡通”乡财股,并按更正信息及时补发。
四、档案管理
补贴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村(居)、乡(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均应建立补贴发放档案,档案管理明确到人,档案管理人员异动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区级每年对补贴发放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组织乡村干部培训,解读政策目标、管理要求、实施流程等重点内容,确保培训干部精准操作;印发明白纸,送达发放户;利用微信、抖音等新型宣传平台;召开群众大会等,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掌握实施范围、补贴标准、发放流程等,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地落实见效。
(二)严格公示制度。实行三级公示制,做到“七公开”:即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范围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公开、补贴对象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金额公开,切实提高补贴发放透明度。
(三)严格规范操作。做到“四个到户(村)”“五个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张榜公示到村、补贴通知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打折扣,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不准村(居)、社(组)代领补贴、代管存折,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各种税费、借款和利息。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种地农民直接受益。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加强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政策执行不力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举报制度,乡(街道)设举报箱,区设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电话:5618224,区财政局电话:5618212。
(五)搞好工作总结。各乡、街道,应及时反馈工作开展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资金发放到位后,总结上报工作成效、经验,为完善补贴机制和操作办法提供材料支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