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类型 |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内容标题 |
公开内容上传形式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1 |
公开渠道和载体1 | 公开层级2 |
公开渠道和载体2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行政审批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补发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核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补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延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等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办事指南 2.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办事指南 3.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办事指南 4.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补发办事指南 5.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办事指南 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核发办事指南 7.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变更办事指南 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延续办事指南 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补发办事指南 1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注销办事指南 11.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12.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13.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14.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证办事指南 15.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9/117/index.htm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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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各区县 (市)政府组织下辖乡镇 (街道) 据实梳理 、填报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
2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基本信息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补发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核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补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延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 |
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生产地址/ 经营场所、食品类别/经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有效期限等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基本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基本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补发基本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基本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核发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变更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补发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延续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注销基本信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基本信息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基本信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证基本信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基本信息 |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9/117/index.htm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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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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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专栏正在建设中,目前相关信息统一放在市监局的同一个栏目下,规范化标准化专栏完成建设后会在专栏的对应栏目中公示 |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类型 |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内容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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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1 |
公开渠道和载体1 | 公开层级2 |
公开渠道和载体2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5 |
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 2. 无照经营的监督 3.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 4.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 对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6. 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7.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8.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9. 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 10.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和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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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市)政府组织下辖乡镇 (街道) 据实梳理 、填报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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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 2. 无照经营的监督 3. 对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4.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 对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6. 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7.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和标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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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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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督检查 |
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查 2. 食品监督抽检、抽样检验(监测) |
检查实施主体、被抽检单位名称、被抽检食品名称、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 规格、检验依据、检验机构、检查结果等 |
检验检测结果公示 |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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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检查 |
药品零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2.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含配制)、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3. 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 4. 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 5. 无照经营的监督 6.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 7. 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 8. 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召回 9. 定期对医疗器械备案工作开展检查 10.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质量的监督检查 11.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12. 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13.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4.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15. 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 |
行政检查结果(含检查制度、标准 、结果等) |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和标准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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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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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类型 |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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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1 |
公开渠道和载体1 | 公开层级2 |
公开渠道和载体2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9 |
监督检查 |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 2. 价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 3.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 4. 无照经营的监督 5.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 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结果(含检查制度、标准 、结果等) |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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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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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 2. 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召回 3.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质量的监督检查 4.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 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结果(含检查制度、标准 、结果等) |
监督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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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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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督检查 |
由县级组织的医疗器械抽检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查 2.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 |
行政抽检结果(含检查实施主体、被抽检单位名称、被抽检食品名称 、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 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机构、检查结果 等) |
抽检结果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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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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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事项类型 |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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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1 |
公开渠道和载体1 | 公开层级2 |
公开渠道和载体2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2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4.价格收费、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 5.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擅自印刷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罚。 6.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7. 假冒专利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8. 对未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9. 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10. 经营者有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 11. 对未及时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12.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13. 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14.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15.对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16. 对侵犯他人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17.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18.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 19. 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20. 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类); 2、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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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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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21.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2.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23.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24. 对无照从事粮食收购行为的处罚 25. 对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行为的处罚 26.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27. 对未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28.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29. 经营者逾期不改正销售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罚 30. 对违规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31.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32.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33.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34.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处罚 35.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36.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37. 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38.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39. 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40. 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41.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的处罚 42. 对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类); 2、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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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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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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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1 | 公开层级2 |
公开渠道和载体2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2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43. 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44.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45. 对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罚 46.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47.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48.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9. 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的处罚 50.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51.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52. 对逾期不改正抽检不合格产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53. 对销售商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 54.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55.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56.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处罚 57. 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58. 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处罚 59. 对违规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60.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61.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处罚 62.对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类); 2、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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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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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6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罚64.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65. 违反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66. 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 67.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68.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亡的处罚 69.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70. 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处罚 71.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72.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73.对应经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74. 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75. 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交不完整行为的处罚 76. 对在禁止的场所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77. 对进口者违反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78. 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79.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80. 广告中使用的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或者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81.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类); 2、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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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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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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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82. 公司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83.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84.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85. 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86.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 87. 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处罚 88.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89.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90. 转让、未经核准使用、冒充伪造和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91. 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92.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的处罚 93.违反禁止性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94. 对未履行三包义务行为的处罚 95. 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以及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行为的处罚 96.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97.对销售违规食盐或者盐产品行为的处罚 98.企业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申请取得 、变更、标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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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00.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101.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102. 对违反产品防伪管理规定的处罚 103.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在限期内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0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以及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05.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或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106.对实施侵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107. 对短尺少秤、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108. 生产、销售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109.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10.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及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的处罚 111. 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112.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113.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114. 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或者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115.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的处罚 116.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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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17. 对违反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处 118. 对生产经营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违反食品召回规定的处罚 119.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生产)许可的处罚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120. 对经营被污染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121.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122.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123.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24. 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125.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直接负责的人员的处罚 126.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127.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128.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129.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130. 对违反食品检验、查验、备案管理规定,违规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的处罚 131.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 、报告、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132.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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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33. 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34.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记录、资料留存规定的处罚 135.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处罚 136.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137.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等产品处罚 13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139.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 140. 食品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 字样但未按有关规定标注营养素和热量的处罚 141.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处罚 14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143. 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144. 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处罚 145. 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等情形的处罚 146.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的处罚 147.食品经营(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等的处罚148.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销售活动的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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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49.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15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加工食品的处罚 151.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152. 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等违法食品标识标注形式的处罚 153.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154. 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或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55.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156. 乳制品销售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157.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158.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生产食品等产品的处罚 159.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16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处罚 161.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等处罚 162.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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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63. 食品标识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等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164. 食品经营(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等的处罚 165. 未按要求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产品标准代号、质量等级等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166.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遵守生产经营规范的处罚 167. 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 、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的处罚168.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法处理的处罚 16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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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 、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4.价格收费、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 5.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擅自印刷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罚。 6.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7.假冒专利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8.对未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9.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10.对未及时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11.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12.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13.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14.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15.对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16.对侵犯他人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17.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18.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 19.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20.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21.对药品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22.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3.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24.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药品招标代理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含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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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未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 、化妆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26.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27.经营者逾期不改正销售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罚 28.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29.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处罚 30.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31.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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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32.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33.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34.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35.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36.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的处罚 37.对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38.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9.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40.对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罚 41.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的处 罚 42.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的 处 罚 43.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 罚 44.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的处罚 45.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46.对逾期不改正抽检不合格产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47.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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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类); 2、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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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处罚 49. 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50. 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处罚 51.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52. 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处罚 53. 对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54.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55. 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56.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亡的处罚 57.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58. 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处罚 59.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60.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61. 对应经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62. 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63. 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交不完整行为的处罚 64. 对在禁止的场所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65. 对进口者违反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66. 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67.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68. 广告中使用的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或者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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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0. 公司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71.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72.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73. 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7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 75. 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处罚 76.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77.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78. 转让、未经核准使用、冒充伪造和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79. 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80.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的处罚 81. 违反禁止性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82. 对未履行三包义务行为的处罚 83. 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以及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行为的处罚 84.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85. 企业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标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6.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87.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88.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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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对违反产品防伪管理规定的处罚 90.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在限期内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9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以及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92.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或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93.对实施侵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94.对发布违规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95.生产、销售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96.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及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的处罚 97.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98.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99.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100.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或者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 罚 101.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的处罚 102.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03.对违反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04.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105.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06.对违反非药品名称标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07.对违反规定生产、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08.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109.对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销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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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管理规范 的 处 罚 111.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11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等的处罚 1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14.对不按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传染病及有污染可能的人员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处罚 115.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116.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7.对违反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118.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119.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120.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者提供药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 的 处 罚 121.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药品召回管理规定的 处 罚 122.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记录、资料留存规定的处罚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处罚123.对生产经营的药品标识、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 定 的 处 罚 124.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 处 罚 125.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126.对医疗机构违规购销药品、制剂的处罚 127.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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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情形的处罚 129.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等的处罚 13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131. 对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132. 对生产、销售劣药等的处罚 133.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未凭处方销售药品或者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处罚 134. 对未按规定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35.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136.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相关情形等的处罚 137.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等的处罚 138.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39.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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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4.价格收费、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 5.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擅自印刷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罚。 6.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7. 假冒专利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8. 对未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9. 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10. 对未及时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11.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12.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13. 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14.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15.对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16. 对侵犯他人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17.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18.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 19. 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20. 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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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药品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22.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3.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24. 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药品招标代理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25. 对未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26.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27. 经营者逾期不改正销售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罚 28.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29.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处罚 30.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31.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32. 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33.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34. 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35. 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36.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的处罚 37. 对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38. 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9.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40. 对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罚 41.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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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43.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44. 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的处罚 45.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46. 对逾期不改正抽检不合格产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47.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48.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处罚 49. 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50. 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处罚 51.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52.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处罚 53. 对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54.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55.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56.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亡的处罚 57.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58. 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处罚 59.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含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1、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类); 2、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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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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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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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60.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61.对应经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62.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行为的处罚63.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交不完整行为的处罚64.对在禁止的场所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65.对进口者违反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行为的处罚66.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67.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68.广告中使用的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或者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69.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70.公司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7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72.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73.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7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75. 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处罚76.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77.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含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1、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类); 2、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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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2.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3.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4.价格收费、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5.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擅自印刷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罚。6.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7.假冒专利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8.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9.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10.对未及时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11. 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12.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13.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处罚14.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15. 对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16.对侵犯他人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17.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18.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19.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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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20.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21.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22.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23.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24.对未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25.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26.经营者逾期不改正销售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罚27.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28. 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处罚29. 对拒不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30.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31.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32.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33.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34.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35.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36.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的处罚37.对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38.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39.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40.对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罚41.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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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43.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的处罚44.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45.对逾期不改正抽检不合格产品经营行为的处罚46.对销售商违法促销行为的处罚47.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48.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处罚49.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50.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处罚51.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52.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处罚53.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54.对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55.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罚56.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57.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58.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59.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亡的处罚60.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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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处罚 62.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63.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64.对应经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65. 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66. 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交不完整行为的处罚 67. 对在禁止的场所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68. 对进口者违反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69. 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 70.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71. 广告中使用的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或者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72.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3. 公司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74.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75.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76. 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77.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 78. 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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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类); 2、化妆品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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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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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80.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81. 转让、未经核准使用、冒充伪造和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82. 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83.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的处罚 84.违反禁止性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85. 对未履行三包义务行为的处罚 86. 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以及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行为的处罚 87.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88.企业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申请取得 、变更、标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9.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90.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91.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92. 对违反产品防伪管理规定的处罚 93.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在限期内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9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显示屏以及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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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95.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或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96.对实施侵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97. 生产、销售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98.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及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的处罚 99. 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100.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101.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102. 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或者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103.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的处罚 104.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05. 对违反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06.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107.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等情形的处罚 108.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的处罚 109.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等情形的处罚 110.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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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11.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112. 食品、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产品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含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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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共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消费引导和教育; 2.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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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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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各区县 (市)政府组织下辖乡镇 (街道) 据实梳理 、填报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网站专栏正在建设中,目前相关信息统一放在市监局的同一个栏目下,规范化标准化专栏完成建设后会在专栏的对应栏目中公示 |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类型 |
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内容标题 |
公开内容上传形式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1 |
公开渠道和载体1 | 公开层级2 |
公开渠道和载体2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7 |
公共服务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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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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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各区县 (市)政府组织下辖乡镇 (街道) 据实梳理 、填报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网站专栏正在建设中,目前相关信息统一放在市监局的同一个栏目下,规范化标准化专栏完成建设后会在专栏的对应栏目中公示 | ||
18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受理12315咨询投诉(市级)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 、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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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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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各区县 (市)政府组织下辖乡镇 (街道) 据实梳理 、填报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网站专栏正在建设中,目前相关信息统一放在市监局的同一个栏目下,规范化标准化专栏完成建设后会在专栏的对应栏目中公示 | |||
19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基于政务服务事项 |
1. 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2. 药品安全教育培训; 3. 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4. 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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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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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各区县 (市)政府组织下辖乡镇 (街道) 据实梳理 、填报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网站专栏正在建设中,目前相关信息统一放在市监局的同一个栏目下,规范化标准化专栏完成建设后会在专栏的对应栏目中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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