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武政办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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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7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垂直)及驻武各单位: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4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区属行政机关、垂直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含子公司、国有投融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等项目业主使用政府性资金(含区级预算资金,中央、省和市投资补助,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区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服务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应该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第四条 项目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阶段,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四个阶段。分别由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水利及交通等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应纳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批事项。
第五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各项目审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决策、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储备、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批复,预算编制及审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充足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行政职责,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一)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对是否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统筹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资金使用审核和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及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绩效预评估及投融资平衡方案,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等工作,负责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
(三)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等的研究、编制及核定工作;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旅、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研究论证、项目详细规划和相关审核工作。
第九条 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由发改部门牵头,各项目业主单位于每年6至10月申报,10月完成并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统筹建立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严格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是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区级储备库中选取。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应当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区政府下达年度计划申报通知,各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可用财力等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发改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二)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计划,由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用地保障、规模和内容、建设周期等方面,如涉及项目初审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计划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商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职能部门统筹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年度计划内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调整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经常务副区长批准、区长审定后实施;
(二)年度计划外需新增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由发改部门汇总提出,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纳入年度计划。未经区级领导审查同意的项目不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增加的投资计划项目,立项时应出具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三)中央、省、市另下达报送投资计划的,可以不调整或新增,从其规定。对于需要申报的计划以及项目审批的环节,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应提供区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资金来源证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或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的意见等必要件。
发改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立项审批资料时,申报单位应完成前置审批部门项目审查评估。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用地未取得相关手续的项目,发改部门原则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特殊情况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容缺办理。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实行“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应用,未取得项目代码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同一行业领域,同一年度内,使用同种资金来源并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合并立项,如有国家、省级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亿元以上(含)的需经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3亿元以上(含)的,在完成市州评估论证程序后,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按上述限额,进行市级、省级项目投资联审,债务率(财政部口径)大于300%的地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亿元以上(含)的需经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编制或依法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参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并对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二)需进行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的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
(三)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组织项目初审后,作出意见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且不作为预备费计费基数)、预备费及建设期利息等费用。
第十七条 立项(可研)变更。可研批复后项目开工前(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年度计划审定金额以内),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项目法人等关键内容变更的,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调整批复或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重新申报。若项目估算总投资和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与年度计划发生变化,经区财政部门对追加的资金出具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发改部门审批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开展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概算编制或审查时超过批复估算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以内并且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由发改部门核定后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直接下达概算批复;
(二)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以上或总额超过400万元以上(含)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等项目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审批。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概算评审由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向发改部门报批,并提供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发改部门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批复和概算评审报告(含概算表)下达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以及建设期利息等费用。对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应计列足额的项目代建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评审。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或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规模在60万元以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并且资金来源明确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领导签批金额为最高限价(视同概算)。超限项目需对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按规定问责并整改到位后,报请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二)部分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总投资规模在6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简化可研报告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招标事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等)直接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办理立项手续;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实施方案或设计(施工)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含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程序按照核准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情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发改部门不再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第四章 概算控制及工程量调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复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实行“概算管理双责任制”,即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和代建单位赔偿制。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发改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中将项目概算管理及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审计部门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主要及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业主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备案。未经备案,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安全,履行相关监督责任;
(五)设计、评估、勘察、招标代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或技术服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及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一)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组织预算编审,确保预算完整、准确,并对预算编制成果进行内审把关,及时纠正超概算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组织施工图审查,严格控制项目设计标准;财政部门严格按施工图组织预算评审,对预算金额的完整性、准确性把关,及时发现超概算行为;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或技术服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控制履行相应责任。因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超投资概算。
第二十八条 规范概算调整。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项目业主单位须事前向发改部门正式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对应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设计方案及核定概算变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证明,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决议通过,发改部门依据会议决议下达概算调整批复。申请调增建设资金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并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以调整;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后,并在对超概算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后(涉及技术服务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问责到位),向发改部门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发改部门根据常务会议决议或纪要,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含10%),确需调整概算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审计部门列入年度计划进行审计或者委托评审,根据审计意见或者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违规超概算项目完成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程序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鼓励节省投资的优化设计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因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地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有充足理由确需调整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审查。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当立即报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部门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现场工程签证制度,由施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设计、监理、项目单位初审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核验工作。未超过原项目批复概算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经上述部门现场签证核验,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因工程变更影响项目概算变更的由发改部门组织审批。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工程变更报批应明确变更事项、明晰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处理意见,按“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变更增加投资未突破批复概算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本数)的简易不立项项目变更为“一般变更”,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400万元以内的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变更为“较大变更”,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执行。变更增加投资突破批复概算的项目为“重大变更”,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有擅自调减甚至取消项目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缩减项目功能或变更总额增加超过概算10%(含)以上没有查明原因,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不得申请办理工程变更。
第三十三条 对于投资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按以下变更管理程序报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工程变更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累计增加投资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二)累计增加投资额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
(三)累计增加投资额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
(四)累计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不得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予以追加安排超概算的建设资金。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招投标制,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以及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概算管理承诺制。不得未批先建,杜绝招小建大、招大建小,随意变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为企事业法人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项目施工建设、工程服务等法人单位)为依法确定的法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组织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责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在招投标时不委派业主评委,对于资金来源未落实,合同文本未按规范合同文本编写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不予招标文件备案。
第三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在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组织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责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符合法定招投标情形、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招投标前,应首先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同意,根据招标控制价,将合同草案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再进行招投标;
(二)未达到法定招标限额或因法定情形申请不公开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或采用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须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
第四十条 招标控制价应切实减少预算文件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减少预算文件中专业工程暂估项目,预算中的设备,需明确产品参数规格书,计入工器具设备购置费。
第四十一条 推行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施工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及在线平台)备查。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达到要求的固定资产项目入库入统,按月报送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需在工程封闭前通知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现场核验,经核验同意后才能封闭。对自行封闭的工程,增加的资金由项目施工方负责,结算时不得追加。隐蔽工程的项目变更,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的同一地点留存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影像资料,全面客观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并做好施工记录、现场测量记录。隐蔽前没有通知相关部门现场核验的,或资料不齐全、无据可依的工程量,在工程结算(决算)时不得认可,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八条 推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各部门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核算、专账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
第五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审批程序,不得超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得利用虚假工程和虚假签证套取资金,不得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
工程项目资金总额控制与支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后拨付,严格按工程合同和建设进度控制,不得超进度、超额度拨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评审(审计)、办理竣工决算后,拨付工程款时要留足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相关资金拨付与工程进度等具体内容按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费用、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产生的费用。
按照统一筹资、统筹使用的原则,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池,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由区财政部门统筹管理,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各项目前期经费。优先安排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业主单位需要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应当向发改、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后拨付。
第五十二条 结算与决算。项目结(决)算由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负责,项目业主单位应保证送审资料客观真实、合法合规、完整及时。
(一)项目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的统一按28天计算)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支持资金的依据;
(二)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如果超过概算的,应查明原因,并移交纪检部门,完成追责后再出具决算报告;
(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监督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审计,接受区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按照审计机关要求申报下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负管理责任,依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管、统筹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各监管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督导、调度。
第五十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评估督导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对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管理责任,责任分解不到位,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的;
(二)未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管理混乱的;
(三)未严格管控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全过程投资资金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行为的(不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应急抢险项目);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或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
(六)未严格执行工程造价控制有关规定,工程造价预算审查把关不严,存在缺项漏项、报小建大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收集、整理技术服务成果文件及项目实施资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或在监管中对发现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上报,将处理结果上传至张家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黑名单”,纳入信用体系联合惩戒。赔偿费用损失,依法限制其承担辖区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概)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或因设计原因造成概(预)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和结算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或未及时整理相关业务资料;或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缺失的;
(七)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审查的施工图和技术规范,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野蛮施工、擅自施工,未经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
(八)招标过程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工程变更程序或未按规定履行概算调整决策及审批程序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决(结)算的;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管辖权内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或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未进行监管或处理、录入信用信息工作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中央和省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及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等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9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