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9月修订)
张家界市武陵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9月修订)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日期:2024年9月30日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 法 依 据(具体到条文)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核。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 规范性文件:《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2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非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 |||||
3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
4 |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
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6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7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第102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9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
1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7项 | |||||
11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
12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
1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14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审批中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 | |||||
15 |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
16 |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
17 |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
18 |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
19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20 |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21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22 |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23 |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24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 |||||
26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 ||||
27 |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
28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29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30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31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 | ||||
32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 ||||
33 |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
34 | 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
35 | 擅自占用永久保护绿地或者毁坏永久保护绿地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项 | |||||
36 | 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 | |||||
37 | 擅自砍伐、移植或毁损城镇绿化树木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38 | 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39 | 未采取密闭车辆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进行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
40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
41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
42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
43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
44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
45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 |||||
46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47 | 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48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9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50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
51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52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
53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
54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
55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
56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 | |||||
57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
58 | 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
59 | 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60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
61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62 | 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 | |||||
63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 | |||||
64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 | |||||
65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 | |||||
66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第二十三条、四十二条第(一)项。 | |||||
67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68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
6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70 | 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
71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
72 |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
73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
74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
75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
76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
77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
78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
79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扫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
80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 ||||
8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
82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
83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
84 |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 ||||
85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 ||||
86 | 擅自在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条条第(一)项 | |||||
87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项 | |||||
88 | 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拦围档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 |||||
89 | 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撤冥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项 | |||||
90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五)项 | |||||
91 |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六)项 | |||||
92 |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七)项 | |||||
93 |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八)项 | |||||
94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九)项。 | |||||
95 |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十)项。 | |||||
96 |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 |||||
9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
98 |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
99 |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或者因养护不善致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
100 | 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
101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 | ||||
102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 |||
103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十七条 | |||||
104 | 城市公共绿地内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化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 ||||
105 | 建筑工地未经批准,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 |||||
106 | 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 |||||
107 | 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 |||||
108 | 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
109 |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
110 |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 |||||
111 | 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条 | |||||
112 | 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条 | |||||
113 |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 |||||
114 | 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条 | |||||
115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
116 | 未按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 | |||||
117 | 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 | |||||
118 | 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 | |||||
119 | 1.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未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120 |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
121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 |||||
122 | 未落实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
123 | 未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
124 | 未落实堆放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 ||||
125 | 拒绝配合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 《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
126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
127 |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
128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 | |||||
129 |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 |||||
130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 |||||
131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 |||||
132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 |||||
133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
134 | 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 |||||
135 |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 |||||
136 |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 |||||
137 |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
138 |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 |||||
139 | 在公园、城区河堤、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
140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
141 | 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
142 |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规划、景点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导则等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 |||||
143 |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项 | |||||
144 | 在道路、广场禁止性场所和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
145 | 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146 |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对生活垃圾不应收尽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
147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
148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
149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
150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
151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
152 | 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
15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 |||||
15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
15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
15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
15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 | |||||
15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 | |||||
15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 | |||||
16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 | |||||
16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 | |||||
16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 | |||||
16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五条 | |||||
16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五条 | |||||
16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
16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 |||||
167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 | ||||
168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 | ||||
169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 | |||||
170 |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
171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
172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
173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
17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175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176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
177 | 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性质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 |||||
178 |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
179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厕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
180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
181 |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改造、重建公厕或者建设临时公厕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
182 |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合格便交付使用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
183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184 |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185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186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187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 |||||
188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 | |||||
189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 | |||||
190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 | |||||
191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 |||||
192 |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 | |||||
193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
194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
195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
196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
197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
198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99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
200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未及时变更承载能力等指引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01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未采取措施,未及时报告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02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
203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204 | 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
205 | 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
206 | 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
207 | 机动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城市化管理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交站点、消防通道、住宅小区出入通道和其他未设置停车泊位的道路内停放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第五十条第十七项。《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 ||||
208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
209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
210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
211 |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
212 | 向城区水体(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已经废止 | ||||
213 |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 |||||
214 | 对城市建筑渣土弃置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215 | 对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招牌标志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
216 | 对城市共享单车经营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
217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环卫中心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
218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环卫中心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219 | 对垃圾填埋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环卫中心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220 | 对城市垃圾分类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环卫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 ||||
221 | 对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222 |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政设施管理股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223 | 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政设施管理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
224 | 对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城市树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管局绿化中心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 | |||||
225 | 对城市城区公园广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管局绿化中心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 | ||||
226 | 住建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 |||||||||
合计 | 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199项 行政检查12项、住建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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