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武陵源区审计局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股室) | 执法依据(具体到条文)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委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 |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满园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制止封存权 | 行政强制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
4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行政强制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返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
5 | 对社会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
6 | 对专项审计调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
7 | 对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8 |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9 | 对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10 | 对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11 | 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 |||||
12 | 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 |||||
13 | 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14 | 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15 |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16 | 对其他事项审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武陵源区审计局 | 承办审计事项的业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当和有关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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