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序号 | 项目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 执法依据 |
名称 | 机构 | ||||
1 | 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
3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5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6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7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8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9 | 对违反互联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10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11 | 对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网络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12 | 对未按规定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13 | 对未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并留存网络日志少于六个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14 | 对未按规定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15 | 对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16 | 对建设关键基础设施违反“三同步”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17 |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18 | 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考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19 | 对未按规定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 | 对未按规定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1 | 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保密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22 |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23 | 对设置恶意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
24 | 对未对网络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25 | 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未按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其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26 | 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擅自终止为网络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27 | 对未按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
28 | 对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
29 | 对违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
30 | 对违规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
31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32 | 对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33 | 对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34 | 对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
35 |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36 |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
37 | 对未按规定履行违法信息管控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38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39 | 对未按要求对违法信息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40 | 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41 |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4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43 | 接入国际互联网备案 | 其他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网安大队 |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44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45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46 |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47 |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48 |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49 |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50 | 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51 | 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52 | 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53 | 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54 | 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55 | 保安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56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行政确认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57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行政确认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58 | 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 | 行政许可(过程)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
59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 行政确认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6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与验收 | 行政许可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部委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61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监督指导 | 行政监督 检查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 |
62 | 对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监督指导 | 行政监督 检查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 |
63 | 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的内部安全防范监督指导 | 行政监督 检查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 |
64 |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内部安全防范监督指导 | 行政监督 检查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 |
65 | 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466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653号令修改)第一章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66 | 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治安管理大队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67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旅游领域)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旅游警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不得擅自占用机场、车站、广场、道路、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向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介绍旅游服务项目和推销商品等。禁止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等方式要求向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介绍旅游服务项目,推销商品等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68 | 强迫交易的行为(旅游领域)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旅游警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69 | 变造、伪造或者买卖使用假证(导游证)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旅游警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70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旅游警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71 | 旅馆业日常管理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旅游警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024年3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营业期间未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二)未按照要求落实治安巡查制度的;(三)未按照要求落实访客登记制度的。 |
72 | 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 各办案单位 | 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