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189xxxx9582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可以对经营的种子进行质量抽检,并通过同级媒介公告抽检结果。" | 林木种子加工企业涉管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2025.11月后 | 现场检查 | 1次 | 造林绿化和有害生物防治股 | 否 | ||||
2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 | 4月初至12月底 | 进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2次 | 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 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是林业部门,配合单位是区森林公安、区市场监管、区交通、区农业农村、区网信办、区政法委。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 |||||||||||||
3 | 对木材加工、经营的监督检查 | 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19号公告 | 林木加工企业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木材来源、安全生产 | 2025.11月后 | 现场检查 | 1次 | 地质矿产和森林防火股 | 否 | ||||
4 | 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 | 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分年度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 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林业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反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025.11月后 | 现场检查 | 1次 | 建设工程和森林资源股 | 否 | ||||
2、《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10〕9号)第十三条 | |||||||||||||
一、市(州)林业局负责开展辖区内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督促所辖县(市、区)分年度更新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 |||||||||||||
二、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益林资源档案更新和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审核、维护。 | |||||||||||||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省范围内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组织对各地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 |||||||||||||
5 | 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对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检查进行核查。 | 2025.11月后 | 现场检查 | 1次 | 地质矿产和森林防火股 | 否 | ||||
6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及复检 |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及复检进行核查。 | 全年内需办检疫证时 | 现场检疫 | 申请办证时 | 造林绿化和有害生物防治股 | 否 | ||||
2.《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
7 |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 防火期内 | 现场检查 | 1次 | 地质矿产和森林防火股 | 否 | ||||
8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 2025.12 | 现场检查 | 1次 | 地质矿产和森林防火股 | 否 | ||||
9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消防安全 | 2025.11月后 | 现场检查 | 1次 | 地质矿产和森林防火股 | 否 | ||||
10 | 占用征用林地现场查验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第三条: | 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占用征用林地现状真实性 | 全年内需办林地许可时 | 现场查验 | 申请办证时 | 林调队 | 否 | ||||
11 | 对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1.《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第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 | 对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树种、面积、株数、成活率进行核查。抽查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 义务植树时树苗成活率 | 2025.3和11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造林绿化和有害生物防治股 | 否 | ||||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2009〕112号)第二点第(二)项: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
12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餐馆、酒店、冻库、菜市场商户、集市快递公司等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 | 不定期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 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是林业部门,配合单位是区森林公安、区市场监管、区交通、区农业农村、区网信办、区政法委。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餐馆、酒店、冻库、菜市场商户、集市快递公司等 | 不定期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 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是林业部门,配合单位是区森林公安、区市场监管、区交通、区农业农村、区网信办、区政法委。 | |||||||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 餐馆、酒店、冻库、菜市场商户、集市快递公司等 | 不定期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 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是林业部门,配合单位是区森林公安、区市场监管、区交通、区农业农村、区网信办、区政法委。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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