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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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决定

类型

执法决定名称

执法决定依据

执法机关

1

行政许可

会计中介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4号)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政部 财会〔2011〕4号)第三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局


2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相关人员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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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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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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