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局党工委及行政班子领导下,由局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
3.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业整顿的;
2.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重大行政执法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各股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局内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该项决定。
第六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七)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局内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内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对以下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内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条 局内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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