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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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和《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裁量权基准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层次。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外,罚款最高上限控制在法定中限。条款中城市主要街道指:武陵路、军坻路、未央路、高云路、宝峰路、天子路、白鹭路、桂花路、驼峰路、玉泉路、梓园路、天际路、朝阳路、天马路等。其他街道、小巷、小区为次要街道。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处罚条文(一):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3、警告;4、处以5元—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法,并能及时消除违法后果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在主要街道违反,并能及时消除违法后果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以1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法,并不能及时消除后果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以3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违法的、不按城管局的要求期限进行整改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以5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限期处理;2、予以没收;3、处以50元—2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首次圈养,并有专人监管,产生粪便及时清除的。①责令其限期处理;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次要街道敞放,产生粪便不清除的。①责令其限期处理;②处以5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次要街道上敞放、首次在主要街道上敞放并有人监管,产生粪便及时清除的。①没收;②处以8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上敞放、阻碍执法的、责令其限期处理而没有处理的、在主要街道产生粪便主人不清理的。①没收;②处以1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清理;3、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4、处以100元—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完成工程量百分之十以下,且接通知后按规定清理或恢复原状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实施的、完成工程量达百分之五十,不按通知规定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以1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改正的、完成工程量达百分之八十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以3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改正的,谩骂执法人员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以500元罚款。(解释:户外广告容貌标准指:1、高度与其他广告不平齐的;2、存在安全隐患的;3、不协调的、内容不健康的、遮挡窗户的、影响交通的、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堆放物料市容貌标准指:影响交通的、未覆盖的、下达改正通知书不改正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市容貌标准指:不符合设计安装专业技术标准的、存在危险的、与其他建筑物不协调的、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处罚条文(四):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2、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3、处以1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行为正在实施中,已完成该工程量百分之十以下,并按执法部门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小区或次要街道首次实施,完成工程量达百分之五十,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整改的。①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②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③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消防通道实施的,接到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履行或拆除的。①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②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③处以3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阻碍执法的,拒绝拆除的。①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②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③处以5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五):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恢复原状;2、处以50元-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损坏价值不足50元的环卫设施并按规定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按实际照价赔偿;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损坏价值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环卫设施。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以1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损坏价值100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的环卫设施,不按规定恢复环卫设施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以3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损坏公厕的、损坏主要街道环卫设施的,拒绝恢复原状的,阻碍执法的、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六):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2、擅自在县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4、在县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氏的;

5、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6、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7、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0、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11、在城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改正;2、罚款:1—6项行为的,处以5元—100元以下罚款;7—11项行为的,处以100元—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实施并按规定及时纠正违法后果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多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违反并按规定改正的,消除违法后果的,具有1—6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10元罚款。首次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违反的,多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违反的,并不按规定时间消除违法后果的,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学校、公共场所实施的、拒绝消除后果的,具有1—6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30元罚款。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1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阻碍执法的,具有1—6项行为: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50元罚款。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1500元罚款(解释:影响市容指不按规定摆放、堆放的,影响交通的、影响行人通行的、乱吊乱挂的、乱贴乱画的、设置的物品不平齐、高矮不一的、遮窗挡阳、影响视线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不符合有关技术指标的、内容不健康的、破旧吊色的、影响观瞻的。影响环境卫生指将废弃物扔在路面和场地、乱泼乱倒的、污水横流的)。

处罚条文(七):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规定时间未缴,经催缴后在催缴宽限期内全额一次性缴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谩骂收缴人员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阻碍公务的,对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建生活垃圾设施质量未达标准的,接通知规定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未建设生活垃圾设施,接通知后才建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未建设生活垃圾设施,接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建成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3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建生活垃圾设施、阻碍调查和阻碍公务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5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边申报边验收就投入使用,并按限期改正要求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未验收,验收不合格,下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拒不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条文(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改正;3、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正在关闭中,未造成危害结果,并按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已关闭、闲置或正在拆除中损失不大,并按规定要求恢复原状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1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已关闭、闲置超七天的,或已拆、不按时恢复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3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已关闭、闲置超15天,或已拆并拒不恢复的,阻碍执法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3、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在小区或次要街道首次违反的,并按规定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小区或次要街道首次违反并不按规定改正的、二次违反并及时按规定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在小区或次要街道违反两次以上、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首次违反的,并不配合行政相关调查,拒不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8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多次违反的,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从业不超过一天,并按要求及时停止处置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从业超过七天,不按要求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1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拒绝停止从业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15000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改正;3、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反的并及时全部清理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次要街道违反二次以上的,在主要街道首次违反的,并及时全面清理干净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清理路面的,不配合调查、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15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清扫路面并阻碍执法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25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①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②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③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④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并在2小时内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两次并按通知时间及要求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拒绝配合调查并拖延纠正违法行为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1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严重阻碍执法的、拒不纠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15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②按照规定处理处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③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④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⑤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⑥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⑦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⑧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下达改正通知书后,再违反并在规定时间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处以30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2次以上的,不按要求拖延改正的,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处以4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处以50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反第一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第二项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有停业歇业计划,但未实施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停业、歇业不满一天并于次日恢复营业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违反第一项的处以10000元罚款;④违反第2项的处以50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停业、歇业满二天的,并于次日恢复营业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15000元罚款;④违反第2项的处以6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停业、歇业一星期后恢复营业的、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20000元罚款;④违反第2项的处以75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单位有1-2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3项行为的,处5000-1万元罚款。个人有1—2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第3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混入建筑垃圾不足0.5m3,首次混入危险垃圾不足0.1m3不具爆炸性的,擅自设立弃置场还未受纳建筑垃圾的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混入建筑垃圾满1m3,混入危险垃圾满0.5m3不具爆炸性,擅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2m3以下。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以5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以3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混入建筑垃圾2m3,混入危险废物1m3或具有爆炸性的,擅自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3m3,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6000元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混入建筑垃圾满3m3或混入危险废物2m3具有伤害、爆炸杀伤力可能性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7500元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以5000—1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受纳不足1m3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受纳1m3以上,不超过3m3的,并拖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受纳两次以上,受纳3m3以上,不超过5m3的,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6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受纳三次以上的、受纳5m3以上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75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第1项行为罚款5000-5万元;第2项行为罚款1万—10万元。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反并及时处理后消除污染的,首次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运输单位处置已运行不超过1m3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违反但自己不能消除污染的、污染主街道的、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运输单位处置的、已运行不超过1m3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第2项的处以10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违反的,拒绝清除影响的,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运输已运输超过10m3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15000元罚款,违反第2项的处以3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单位运输,运输已超过15m3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25000元罚款,违反第2项的处以50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以5000元—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反的,并自己及时清除干净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两次在次要街道违反的,首次在主要街道违反,并自己能及时清除干净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违反、不及时自行清除的、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15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清理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 处以25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以5000元—2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后,还未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的,并及时收回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不到三天,并按要求收回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已满一星期才收回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8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拒不收回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10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施工单位罚款1万-10万元;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罚款5000元-3万元。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1m3以下的并及时改正。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1m3以上5m3以下的,并不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5m3以上10m3以下的,不配合调查的,拒绝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10m3以上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足1 m3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小区、次要街道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次要街道违反、首次在主要街道违反、不及时清除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违反、阻碍交通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以2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四):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占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2、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未按照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

3、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4、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5、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6、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对首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第1-2项,并及时按要求改正到位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工程造价1%罚款。违反第3—6项,并及时改正到位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30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第1—2项,未按规定及时改正到位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工程价款3%罚款。违反第3—6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未按规定及时改正到位的: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4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到位的、阻碍执法的,对违反第1—2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对违反第3—6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50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五):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2、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影响的。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原状的,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对违反第1项处以10元罚款。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第2-3项的。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处以3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拒不恢复原状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对违反第1项的处以30元罚款,对违反第2-3项的处以4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对违反第1项的,处以50元罚款。对违反第2-3项的,处以50000元罚款。

二、城市规划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处罚条文(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是指:1、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的;2、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的;3、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定位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的;4、擅自改变建筑立面、色彩和外墙材质的;5、未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的;6、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处罚种类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

(1)、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但基础还没有建设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办齐规划许可手续的;

(2)、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主动自行拆除的;

(3)、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景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进行改正的。

书面教育,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1)、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处于一层以下或完成工程量20%以下;

(2)、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且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的;

(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色彩、风格、景观及内部布局结构的;

(4)、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5)、违法建设面积在规划许可面积10%以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控规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6)、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1)、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

(3)、违法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30%以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4)、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移位、增加建设高度或增加建设工程层数、高度,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间距、通风、采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5)、建设工程违反批准的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用地红线、相邻间距边界不足的

(6)、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仍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7)、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不主动配合,继续建设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5%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2)、违反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指标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不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标准,严重影响相邻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和卫生防疫,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或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

(4)、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或者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

(6)、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处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停止建设;2、责令期限拆除;3、处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临时建筑面积不足3㎡存在时间不足3天,并在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的。①停止建设;②接到通知书后按期拆除;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临时建筑面积超过3㎡存在时间超过3天并未及时按规定拆除的。①责令停止建设;②责令期限拆除;③处以工程造价0.3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临时建筑在街道两侧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占用绿地、影响通风采光的、不配合调查的。①停止建设;②责令期限拆除;③处以工程造价0.4倍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车辆、行人通行、阻碍消防通道、拒不按规定要求拆除的,妨碍执法的、其他强制性指标的。①责令停止建设;②责令期限拆除;③处以工程造价0.5倍罚款。

三、工商行政管理

处罚条文(四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

1、对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无照商贩,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3、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第1项①应当依法取缔;②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③没收违法所得;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2、第2项处2万—20万元罚款。3、第3项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5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流动经营并及时改正的:①应当依法取缔;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多次在小区流动经营的和首次在次街道违反并及时改正的。①应当依法取缔;②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③没收违法所得;④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处以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①应当依法取缔;②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③没收违法所得;④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①应当依法取缔;②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③没收违法所得;④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四十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许可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条文(四十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指定经营场所进行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警告;2、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出店时间不超过1小时并立即改正的:①警告;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二次出店的、不按规定时间内改正的:①警告;②处以1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警告;②处以3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因同样行为受过处罚的:①警告;②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四十三):《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四)、(五)、(八)项及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没收非法所得;2、处5000元以下罚款;3、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受他人指使或雇佣而在实施中,后悔并及时自行清理、拆除的。①免于处罚;②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实施,并按整改通知及时清理或拆除的:①没收非法所得;②处以1000元罚款;③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二次以上的,在主要街道阻碍交通或行人的,影响市容市貌的。①没收非法所得;②处以1500元罚款;③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清理、拆除的,阻碍执法的,谩骂执法人员的,态度蛮横的。①没收非法所得;②处以2500元罚款;③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处罚条文(四十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清除;2、逾期不清除的,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3、处以500-3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小区书写或张贴一处广告,并自己主动及时消除的,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二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书写或张贴一处以上广告,按执法部门的要求改正的,首次在主要街道张贴广告的。①责令限期清除;②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③处以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在次要街道或小区书写或张贴三处的、在主要街道多次张贴的、不配合调查的、不按执法部门要求消除的。①责令限期清除;②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③处以1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同样的行为首次受过处罚,拒不清除的,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清除;②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③处15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四十五):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广告发布者及时维修、翻修或者拆除。

四、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处罚条文(四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警告或处以5-50元罚款;2、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擅自停放、不妨害行人、车辆通行的,①警告;②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多次在次要街道擅自停放、首次在主要街道擅自停放的,处以5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停放、不按规定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停放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拒不改正的、态度恶劣的,处以20元罚款。

处罚条文(四十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在城市人行道擅自停放机动车辆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200元;3、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有正当理由停下,并立即驶离的,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停在次要街道人行道上,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只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①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②处以20元罚款;③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态度横蛮的、谩骂执法人员的、擅自停在主要街道、拒绝驶离的。①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②处以50元罚款;③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①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②处以100元罚款;③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五、环境保护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存放30吨以下的,防燃、防尘措施不到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存放30吨以上100吨以下,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不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存放100吨以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第(三)项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不到位的;违反第(四)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第(三)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不及时改正的; 违反第(四)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污染较重,不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反第(三)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拒不改正的; 违反第(四)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污染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焚烧在0.5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焚烧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焚烧在1吨以上,对环境危害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到场及时停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到场不及时停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到场后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排放、倾倒或储存的废物量在0.5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2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排放、倾倒或储存的废物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8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排放、倾倒或储存的废物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14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排放、倾倒或储存的废物量在2吨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以2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略)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高音喇叭音量过大,经警告不改正的。警告,处罚款2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噪声音量超标,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警告,处3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噪声音量严重超标,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拒不改正的。警告,处500元罚款。

六、市政管理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法律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法律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工程造价0.5%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以工程造价0.8%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

法律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3日内不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3日以上7日以内不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7日以上不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建设1处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建设2处以上,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建设2处以上,拒不改正的。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2日内补办的。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3日内补办的。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超过3日以上或拒不补办的。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扩大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延长期限1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扩大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延长期限2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扩大面积10平方米以上0或延长期限3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法律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占用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道路面积1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占用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道路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占用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行使距离在100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行使距离在1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行使距离300米以上的;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二次以上违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多次违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完成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设置1处,对桥梁、路灯杆未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设置1处以上3处以下的;对桥梁、路灯杆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设置3处以上的;对桥梁、路灯杆造成严重损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损坏树木枝冠一处或花草3株以内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损坏树木枝冠1处以上3处以下的或花草3株以上5株以下的;损坏树木花草影响其生长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3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损坏树木枝冠3处以上的或花草5株以上的;损坏树木花草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0元罚款。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修剪树木1处或砍伐树木枝冠1枝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修剪树木1处以上3处以下或砍伐树木枝冠1枝以上3处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5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修剪树木3处以上或砍伐树木1棵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500元罚款。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致使古树名木生长受到影响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砍伐、迁移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5000元罚款。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损坏绿化设施1处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损坏绿化设施1处以上3处以下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损坏绿化设施3处以上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500元罚款。

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占用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占用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占用绿化用地3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5000元罚款。

法律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占用绿化用地1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占用绿化用地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以5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占用绿化用地3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以1000元罚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给予警告,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于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二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以3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三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以5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七、城镇燃气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六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了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了损害后果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了较大安全事故,且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6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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