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张家界龙鑫土特产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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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龙鑫土特产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楼梯间有两处应急指示灯故障)且未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二十(一)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人民币肆仟元(4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韩敖琳(法定代表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楼梯间有两处应急指示灯故障)且未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康红兵(维保人员)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楼梯间有两处应急指示灯故障)且未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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