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烟花爆竹零售一店)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烟花爆竹零售一店(个体工商户):超越许可 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70㎏,实际存放含药量达148.6 ㎏,超过存储量78.6kg)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第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 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四节第 十条(二)之规定,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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