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日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张家界日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 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 一章第一节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二)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且从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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