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恒立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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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张家界恒立物流有限公司:根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中湖“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张武政函【2024】7 号),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一)之规定,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肖剑(个人):根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中湖“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张武政函【2024】7 号),该公司肖俭(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在事故中负有企业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288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刘继清(个人):根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中湖“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张武政函【2024】7 号),该公司刘继清(车队队长)在事故中负有企业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第(二)项(二)之规定,处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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