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湘张武交处罚〔2024〕0074号

发布时间: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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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张武交处罚〔2024〕0074号

当事人情况:龚X生,男,土家族,身份证号:43080219XXXX218XX2,联系电话:156744XXX18,联系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XX镇XX岗村四组。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驾驶湘G6XXX2帝豪牌小型轿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采取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拍照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人驾驶湘G6XXX2帝豪牌小型轿车,于2024年8月16日17时49分10秒,当事人驾驶湘G6XXX2帝豪牌小型轿车通过手机软件"玖玖车主"接单,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东门送到聆溪小栈,客人1人,本趟订单乘客已取消未收取运费。据调查:当事人当天接单2单,收取费用23.9元.在武陵源区标志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东门)路段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驾驶证》复印件;证据2,《行驶证》复印件;证据3,现场笔录;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证据5,询问笔录;证据6,"玖玖车主"手机网约车平台订单截图及相关其他图片;证据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规信息查询服务小程序截图。证据1-2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3-4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证情况;证据5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确认;证据6证明当事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7证明湘G6XXX2帝豪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张武交处罚告知〔2024〕07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未对《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违法事实和所列证据提出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对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是今年第一次违法,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篇:第一章第186项第一档的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鉴于你初次发现,属于一般 ,应当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5200.00)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电子)账号 1909010XXX2010XXX82-0000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运输局            

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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