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湘张武交处罚〔2024〕0070号

发布时间: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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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武交处罚20240070

当事情况:田X罡,男,土家族,身份证号:43080219XXXX240156,联系电话:1587449XXX8,联系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XXX办事处XXX居委会1组。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驾驶湘GF2XXX3腾势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采取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拍照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人驾驶湘GF2XXX3腾势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9点30分,从张家界市伴田居客栈搭载乘客5人送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梓木岗门票站,本趟经双方约定运费100元,本趟行程因被检查发现,未收取运费。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梓木岗门票站路段下客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时被查。因涉嫌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车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驾驶证》复印件;证据2,《行驶证》复印件;证据3,现场笔录;证据4,现场执法图片;证据5,询问笔录证据1-2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3-4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证情况;证据5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确认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张武处罚告知20240070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未对《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违法事实和所列证据提出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给予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初次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一年内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情形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篇:第一章第166项第一档的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现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5200.00)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或通过网络微信或支付宝缴纳,(电子)账号 1909010XXX2010XXX82-0000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运输局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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