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湘张武建交处罚〔2024〕0092号

发布时间: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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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情况:张X友,男,汉,身份证号:43022519XXX0XX5X0,联系电话:191744XXX07 ,联系地址: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罗屋2号。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驾驶湘GHXXX4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采取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拍照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人驾驶湘GHXXX4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从张家界市四重酒店搭载乘客5人至武陵源区国家森林公园南门门票站,本趟运费100元,通过微信付款,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家森林公园南门下客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时被查.因涉嫌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车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驾驶证》复印件;证据2,《行驶证》复印件;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现场笔录;证据5,现场执法图片;证据6,询问笔录。证据1-3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4-5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证情况;证据6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确认。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张武建交处罚告知〔2024〕009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未对《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违法事实和所列证据提出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给予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初次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一年内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情形的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篇:第一章第166项第一档的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现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或通过网络微信或支付宝缴纳,(电子)账号 430015102740XXX01XXX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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