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湘张武建交简罚决定〔2024〕0135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武建交简罚决定〔2024〕0135号
当事公司:恩施市XXX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恩施市XXX街道XXX村XXX组桑枣坝5号102室,联系电话:13574XXXX05。
你公司驾驶员张X驾驶鄂QLXXX5大型普通客车于2024年11月6日在武陵源区标志门门票站因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载客从事客运包车的经营行为被查获,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违法。有《道路运输证》、省际包车牌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壹仟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 ,通过微信转账,(电子)账号43001XXX2740XXX0XXX10001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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