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湘张武建交简罚决定〔2024〕0127号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武建交简罚决定〔2024〕0127号
当事公司:张家界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张家界市XX区XX路17号,联系电话:193744XXXX9。
你公司湘GTXXX9出租车当班驾驶员朱X明因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经营行为于2024年10月4日在标志门被查发现。经查证,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已构成违规经营。有《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三)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伍佰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通过微信缴纳,(电子)
账号430015102740XXX0XXX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或者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二0二四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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