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湘张武建交简罚决定〔2024〕0139号

发布时间: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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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张武建交简罚决定〔2024〕0139号

当事公司:张家界XX运输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市辖区张家界市XX区X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XX园(三期)3幢1层1S21号,联系电话:198922XXXX8。

你公司驾驶员覃X凡驾驶湘GMXXX9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陵源区标志门路段因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经营行为于2024年11月14日被查获,因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已构成违规经营。有《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打印凭证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壹仟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通过微信转账,(电子)账号430015102740XXX0XXXX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或者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运输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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