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湘张武建交处罚决定〔2024〕0104号
湘张武建交处罚决定〔2024〕0104号
当事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XXX0XXXX307,联系地址:天津XXX开发区XX大街79号XXXX-C区C2座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肖X,男,汉族,身份证号:32032219XX0XXXX014,住址:江苏省X县棉花原种场XX庄456号。
委托代理人:李X勇,男,土家族,身份证号:43312619XX1XXXX016,住址:湖南省XX县XXX镇XX村铺上组27号。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执法人员采取了询问、调阅卷宗,查看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公司于2024年2024年4月28日08时32分,给金X江驾驶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湘GF6XXX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详情见车辆处罚明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营业执法复印件;证据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据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授权委托书;证据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6,询问笔录;证据7,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交处罚〔2024〕0016号)。证据1-3,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4-5,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证据6,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确认;证据7,证明当事人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委托代理人李成勇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向当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张武建交处罚告知〔2024〕0104号),告知当事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所列证据提出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之规定,对当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现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次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电子)账号 430015102740XXX0XXX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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