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武市监处字〔2024〕38号)

发布时间: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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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家界***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

法定代表人:毛***;

住 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

当事人在经营销售天然乳胶床垫和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两种产品时,宣称为“内芯材质:90%±3乳胶”“天然乳胶”床垫。2024年6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两种乳胶产品进行抽样检测;7月5日,本局收到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天然乳胶床垫天然乳胶成分含量为93%,结论为合格,但其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的天然乳胶成分含量为63%。为提高销售量,当事人通过销售员宣称该乳胶床垫中的“天然乳胶成分含量为90%±3”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强制措施。

现查明:2024年6月14日,当事人从生产商温州***乳胶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一批乳胶床垫和枕头共11个品种,金额84431.1元,其中有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规格:200cm×90cm×5cm;生产日期:2024年5月1日)15张,进价187.61元/张,金额2814.15元。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产品上有水洗标签和合格证,其水洗标签标注的主要内容“品名: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含量:90%±3乳胶,10%±3物理发泡剂;商标:JIATAI GRADE ;等级:合格品 AAA ;执行标准:GB /T22796-2021;生产日期:2024/05/01;制造商:温州**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瑞安市阁巷工业***505号;销售商:**乳胶有限公司;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喻家嘴***楼;中国制造 Made in China ”;合格证中标注的主要内容“名称: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面料成分:100%聚酯纤维;内芯材质:90%±3乳胶,10%+3物理发泡剂;质量等级:一等品;执行标准:GB /T22796-2021;温州**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瑞安市闲巷工业区东二**号”。当事人购进上述乳胶床垫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每张为500元至700元。且当事人销售员在销售上述乳胶床垫时,均按以上水洗标签和合格证上标注内容中的内芯材质90%±3乳胶改称90%±3天然乳胶进行宣传和推销。

2024年6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天然乳胶床垫和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两种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7月2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通过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天然乳胶床垫鉴定结论:“通过天然乳胶定量分析,测试结果:天然乳胶成分含量为93%,结论为合格”;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鉴定结论:“通过天然乳胶定量分析,测试结果:天然乳胶成分含量63%。”。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两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截止7月9日,当事人上述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15张已全部销售完,按照最低销售价格500元/张计算,货值金额为7500元,故违法经营额为7500元,违法所得为4685.85元(312.39×1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拍照14张(共18页)。证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6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进行抽样,并填制《抽样记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各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6月19日,本局委托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检测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进行送检的事实。                              

证据(四):7月5日,本局收到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报告》各1份(共10页)。证明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检验资质及出具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7月8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回执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六):7月9日,刘**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1份(共4页)。证明刘**身份和被委托及当事人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7月9日,刘**提供公司《关于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抽样检测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商品的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八):7月9日,刘**提供生产商的进货《电子发票》、《营业执照》、原材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天然乳胶床垫的《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各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时进行索票索证的事实。                                         

证据(九):7月10日,执法人员对李**和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对商品的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十):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对商品的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武市监听告字〔2024〕3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薰衣草天然乳胶床垫的水洗标签和合格证上标注为“内芯材质:90%±3乳胶”。经抽样检验,该乳胶床垫的天然乳胶成分含量为63%,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乳胶垫执行标准》(HG/T 5836-2021)第4.1.2项“纯天然乳胶垫芯中天然乳胶成分含量应不低于88%”的规定。当事人通过销售员宣称该乳胶床垫为“天然乳胶床垫”,并仿称其天然乳胶含量为90%±3,对外销售产品,属对其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宣销使当事人销售的同类产品竞争时处于有利地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经停止此种产品的采购和经营,属主动中止违法和消除危害后果行为。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章第四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予以按减轻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行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经本局部门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685.85元;

2、罚款6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64685.85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陵源支行;账号:190 901 062 920 * **001。执收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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