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武市监处罚〔2024〕50号)
当事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11MADH**;
经营场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吴家峪居委会***。
2024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烟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经营有芙蓉王、白沙、中华等品牌卷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日用品、玩具、服装服饰、烟草制品等零售。2024年5月开始,当事人从武陵源区各超市和烟酒商行购进卷烟,摆在自己的货柜中销售。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卷烟数量和标价为:白沙(和气生财)2盒,标价55元/盒;芙蓉王(细蓝荣耀)3盒,标价55元/盒;红芙蓉5盒,标价15元/盒;硬盒蓝芙蓉王3盒,标价35元/盒;芙蓉王(领航)3盒,标价50元/盒;白沙瑞枝3盒,标价35元/盒;相思鸟5盒,标价23元/盒;软蓝芙蓉王3盒,标价58元/盒;白沙(细支和气生财)2盒,标价55元/盒;芙蓉王(细支红闪带)3盒,标价48元/盒;芙蓉王(王之荣耀)3盒,标价65元/盒;芙蓉王(硬盒红宝石)2盒,标价34元/盒;中华中支3盒,标价65元/盒;14、小熊猫3盒,标价45元/盒;阿诗玛2盒,标价38元/盒;绿白沙4盒,标价20元/盒;硬荷花3盒,标价38元/盒。
本局于2024年9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张武市监限提〔2024〕5-27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经营上述卷烟的进销价格、数量票证票据。当事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截至规定期限内未能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在经营中未进行票据票证的收集和记账,故未能提供。
另查明:因当事人未对购进和销售卷烟数量价格进行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现存卷烟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2116元,故违法经营额为21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笔录1份,并拍照14张(共9页)。 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9月25日,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三):9月26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张武市监限提〔2024〕5-27号)及送达回证(共3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本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四):9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市监罚告〔2024〕5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上述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但当事人明知零售卷烟制品需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故应予以行政处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裁量基准:2.的规定,对当事人按一般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行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结合一般情形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634.8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陵源支行;账号:190 901 062 920***。执收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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