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武市监行处字〔2025〕5 号)
张武市监行处字〔2025〕5 号
当事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811****EE84X8;
住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岩门商贸城15栋103、104、125、126、127)
经营者:向**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811200*******12
2024年12月24日,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本局执法人员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都来零食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零食店货架上发现的以下食品都已超过保质期:1.品名为麻辣王子(很麻很辣口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3062610147,执行标准号:Q/YPWZ0001S,生产日期:2024年8月21日,保质期为120天,净含量:0.0252kg,一共五袋;2.品名为麻辣王子(微麻微辣口味)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7月21日和2024年8月22日,保质期为120天,一共二袋;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同日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2024年12月24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设立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都来零食店,在2024年8月1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玩具、文具用品零售及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从南京万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的麻辣王子(微麻微辣)5公斤,后在2024年9月5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的麻辣王子(很麻很辣)15公斤和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2日的麻辣王子(微麻微辣)5公斤,保质期均为120天。购进价格为134元一件(5公斤),并以17.8元每斤的价格销售。2024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零食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了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未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临期食品专柜。另查明,当事人虽提供了采购和销售台账,因以上食品为散装称重(多批次混为一起)售卖,故无法计算上述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24年12月23日,本局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对当事人店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的举报。(证明我局接到当事人零食店被举报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都来零食店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0张、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0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零食店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在当事人零食店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开具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张武市监行强字〔2024〕2-11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共4页)。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都来零食店工作人员胡念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及胡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都来零食店经营者向林源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向林源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2月30日,经营者向林源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采购和销售台账凭证(共11页)。(证明当事人店铺产品采购渠道及产品销售情况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025年1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市监罚告〔202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麻辣王子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1.属初次违法,且无危害后果;2.货值金额较小;3.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予以按减轻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减轻情形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在案)7袋麻辣王子;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陵源支行;账号:190 901 *** *** 102 4582—000000001。执收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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