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武市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张家界***剁辣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87**。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按要求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模块领取核查任务。标称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游开发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剁辣椒,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检验报告》NO:A2024-01-J772711、NO:A2024-01-J780143)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对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剁辣椒9瓶(180g/瓶)和19瓶(500g/瓶)予以扣押。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证照从事蔬菜加工(酱腌菜);土特产、豆制品加工及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3月26日,组织生产剁辣椒24瓶(180克/瓶),4月2日,发货销售给武陵源***开发有限公司此24瓶(180克/瓶),价格6元/瓶,合计144元。2024年8月1日,组织生产了剁辣椒40瓶(500克/瓶)。8月7日,发货销售给武陵源**开发有限公司此40瓶(500克/瓶),价格10元/瓶,合计400元。武陵源**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后摆放在门店中销售。
2024年12月5日,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武陵源**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食品剁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12月26日,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通过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024-01-J772711),天子山剁辣椒(180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26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NY/T 437-2023《绿色食品 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检验报告》(NO:A2024-01-J780143),天子山剁辣椒(500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NY/T 437-2023《绿色食品 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食品的《检验报告》(NO:A2024-01-J772711、NO:A2024-01-J780143)和《鉴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为查找问题原因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当事人自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2月13日进行了停厂停业自我整改。期间严格按照生产标准要求生产样品7瓶并进行了送检,于2025年1月24日取得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NO:A2025-03-W001265、NO:A2025-03-W001266)。
另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两批次:剁辣椒24瓶(180克/瓶),销价6元/瓶,计144元;剁辣椒40瓶(500克/瓶)销价10元/瓶,计400元。合计金额544元,故涉案货值金额为544元,违法所得为5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2月27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结果通知书》各2份(共20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12月27日,当事人和销售商张家界市武陵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和涉案产品销售商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剁辣椒的销售商张家界市武陵源**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拍照18张(共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销售商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12月27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张武市监行强〔2024〕5-33号)及其送达回执(共3页)。证明本局对涉案产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12月27日,李**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共4页)。证明李**的身份和当事人经营资质及李**被委托的事实。
证据(六):12月30日,李**提供《送货单》复印件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1月3日,李**提供自委托《检验报告》(编号:CTT24030801496)、《产品生产入库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及《送货单》复印件;《召回告示》照片和《整改报告》各1份 (共12页)。证明当事人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和召回涉案产品并整改的事实 。
证据(八):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李**进行调查,制作的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九):2025年2月13日,李**提供《检验报告》(NO:A2025-03-W001265、NO:A2025-03-W001266)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整改生产后,产品自送检合格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张武市监罚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剁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其食品中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自行停产停业(两个月),组织召回,进行整改查找问题;并改进提高生产标准,进行自检送检,2025年1月24日,经检测取得合格《检验报告》;截止目前,未有消费者反馈使用后有不良反映。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按减轻情形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结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在案的)剁辣椒9瓶(180g/瓶)和19瓶(500g/瓶);
2、没收违法所得544元;
3、罚款1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5544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武陵源支行;账号:190 901 062 92**。执收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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