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环武责改字〔2024〕1号
张环武责改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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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童中祥
2023年11月30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维的刘家檐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监测,第三方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出水进行了采样,2023年12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10.6mg/L、氨氮24.4mg/L、总磷2.84mg/L、总氮48.3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A标: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氨氮≤5(8)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以及现场照片等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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