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武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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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童中祥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张家界市武陵源刘家檐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污水处理站设备正在运行,共有8台鼓风机,其中4台鼓风机已坏,经处理后的废水正在自动淋灌周边树木,我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出水进行了采样,2023年12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10.6mg/L、氨氮24.4mg/L、总磷2.84mg/L、总氮48.3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A标: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氨氮≤5(8)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武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你公司在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后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执收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账 号:190************119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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