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武罚〔2024〕3号)

发布时间: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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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佳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佳禾御笔峰中餐厅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811MA4T09MM5E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镇贺龙公园麦当劳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佳禾御笔峰中餐厅和天子山麦当劳餐厅正在营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加药设备正在运转,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显示回流泵故障,我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出水进行了采样,2023年12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13.5mg/L、氨氮10.9mg/L,超过了该污水处理站环评要求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冲厕、车辆冲洗: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氨氮≤5mg/L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武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你公司在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后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执收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账    号:190************119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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