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武罚〔2024〕4号)

发布时间: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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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铸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MA4QRBD913              

法定代表人:张美强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组                             

我局于2024年4 月2日至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林吉岗组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时间从2019年持续至2023年,宗地占地面积8642平方米,该地位于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缓冲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协合乡李家岗铸恒建材现状图》《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混凝土搅拌站二期土地规划认定书》《协合乡李家岗村搅拌站二期占地权属人认定书》《关于移交查处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的函》《关于协助提供案件证据的回复函》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武罚告〔2024〕3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6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7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张环武听通〔2024〕1号)。2024年7月16日,我局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你公司申辩意见,并就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于你公司申辩和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拆除所有违法建设的设施设备。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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