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武罚〔2024〕5号
张环武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中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44684979K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2层1204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张家界市武陵源刘家檐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站设备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污水处理站采样口的出水进行了采样。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总磷为0.59mg/L,超过了环评批复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中A标准0.5mg/L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童中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陈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文敦香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工作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法人代表身份信息、刘家檐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信息及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二)《袁家界刘家檐污水处理厂后续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张家界市武陵源刘家檐污水处理站2022年9月12日至2025年9月11日期间由你公司负责后续运维及你公司应承担的环保责任);
(三)《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四)《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五)《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在运维管理方面存在主观问题,导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231812050933,证明该监测机构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七)《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409-01614号)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告知你公司);
(八)《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张环审〔2021〕29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张家界市武陵源刘家檐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须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中A标准控制);
(九)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武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应当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壹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情节较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同时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执收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
户 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账 号:19090xxxx92xxxx119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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