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武不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瑾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2502410421
地址: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振丰东路
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维的张家界武陵源金鞭溪劈山救母污水处理站开展2024年度执法监测,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现场委托第三方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污水处理站采样口的出水进行了采样。2024年9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为4.8,超过了环评批复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中A标准6-9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谨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卓峰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该污水处理站技术人员沈志平其工作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法人代表身份信息劈山救母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信息及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核心景区部分厕所污水处理系统及泵站提质改造和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关于污水处理委托运营合同的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张家界市武陵源劈山救母污水处理站自2016年3月18日至2033年12月31日期间由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并承担法律责任);
《现场监察记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在清洗MBR膜技术上存在主观问题,导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231812050933,证明该监测机构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409-01612号)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告知你公司);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张家界武陵源核心景区旅游厕所第一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张环审〔2017〕4号)复印件1份(证明张家界市武陵源劈山救母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须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中A标准控制);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武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应当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两年内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同时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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