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农(屠宰)罚〔2023〕4 号
当事人:姓名:袁xx、性别:x、出生年月日:19xx、 民族:土家族、身份证号:430xxxxxxxx、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xxxxxx居委xx组、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一案,经本机关依法 调查,现查明: 2023 年 09 月 07 日接到举报人举报,有人在索 溪峪街道文丰路居委会私自宰杀生猪。我局执法人员唐朝阳和 毛锴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袁洪枚在家中私自屠宰自养生猪, 共宰得猪肉 140 斤,准备现场售卖。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 录,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对猪肉进行了抽样。当事人的行为涉 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 2023 年 9 月 7 日执法人员唐朝阳、毛锴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 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经本机关 2023 年 9 月 7 日立案调查,询问了当事人屠宰生猪的情况,依 法提取了涉案人证物证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至此,本案调查 终结。 经调查,当事人袁xx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案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据一:袁xx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的照片 2 张;
证据二:当事人袁xx在 "袁xx人"微信群里卖猪肉的截图 1 张;
证据三:财物清单;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 1 份;
证据五:询问笔录 2 份。
本机关于 2023 年 09 月 1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农(屠宰)告〔2023〕4 号。
本机关认为: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定点 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 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 事人袁洪枚屠宰自养生猪,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得到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并签订《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到武陵源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内向慈利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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