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农(动监)罚〔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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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黄XX,性别:男,出生:196X年1X月21日,民族:X族,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常德市XXXXXXXXXXXX号,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当事人黄XX非法贩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禽(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11日,武陵源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覃立伟和毛锴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画卷路居委会高云小区检查发现牌照为湘JXXX20货车载有活鸡147只,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地检疫证明。此批鸡系当事人黄XX贩运的,准备在武陵源区范围内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拍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现场勘验笔录》;三、《询问笔录》;四、现场照片。

我机关已于2024年1月16日,将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农(动监)告〔2024〕1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当面签收。现已过五个工作日,视作当事人放弃申请听证权力。

本机关认为:黄XX非法贩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21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武陵源区农商银行(账号:820XXXXXXXXXXXX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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