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农(渔)罚〔2024〕2号
当事人:姓名:杜X,性别:男、出生:1987年9月1X日,身 份证号码:43080XXXXXXXXXXX, 户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XXXXXXXXXXX,电话号码:177744XXXXX8。工作单位和职务:砂石运输。
经调查,你非法使用可视锚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可视锚鱼杆一根,现场照片一张。
本机关认定: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武陵源区农商银行(账号:8201535000XXXXXXXX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陵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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