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文、向某、罗某、樊某寻衅滋事案看治安管理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报送时间:2023年3月11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张家界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寻衅滋事、携带管制器具
案例报送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邮编:427400
电话:0744-555998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日19时30分许,向某文为首同樊某等四人驾车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宝峰路居委会某酒店门口公路上寻找并发现袁某,向某云指使樊某(未持械)及另外两人持木棍无故追赶袁某并欲恐吓袁某,后被袁某发现并逃离;2021年11月4日17时许,向某文非法携带两把管制刀具再次伙同樊某,向某、罗某在武陵源城区寻找袁某,欲持刀及木棍恐吓袁某,后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军地坪派出所查获。
【调查与处理】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军地坪派出所经过调查后认为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对向某文处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贰佰元整,对罗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向某处行政拘留五日、樊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壹仟圆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寻衅滋事罪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区别是什么?寻衅滋事罪治安和刑事区别是法律性质和法律概念都是不一样的,治安方面的处罚主要是指行政处罚。
1、定义上的区别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只是违法行为。
2、性质上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3、具体表现上的区别
刑法对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以区别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5)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情节严重是指: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从本案来看,派出所经过调查询问后,认为向某文等四人持木棍无故追赶袁某并欲恐吓袁某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对其采取四人处以治安拘留、处以罚金的方式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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