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罪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打击拘执犯罪
案例报送时间:2023年6月5日
供稿: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犯罪
案例报送单位:武陵源区司法局
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3号楼
邮编:427400
电话:0744-561128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张某商贸公司与阳某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阳某向张某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610404元及利息16482365元。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因阳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张某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阳某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张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12月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供阳某在第三人深某投资公司有到期债权3500余万元,且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并向第三人深某投资公司送达债务履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深某投资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深某投资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深某投资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复议申请。2022年1月22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阳某对第三人深某投资公司到期债权3500余万元,深某投资公司拒绝签收裁定书。3月1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向深某投资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执行调查,深某投资公司债务众多,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但其在曾经开发的部分楼盘中有大量地下停车位,并交由其筹建的物业公司管控。执行中,该公司以业主名义提出异议并阻扰干警调查核实,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则更换手机号码和住所逃避执行。4月11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深某投资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决定,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张某商贸公司认为深某投资公司已涉嫌拒执犯罪,于6月10日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深某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拒执犯罪刑事责任。
【调查与处理】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深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作出逮捕决定。7月17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将杨某某逮捕归案。杨某某到案后,主动承认错误,并与申请执行人就深某投资公司所有的249个地下停车位的处理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撤回自诉。
【法律分析】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启动追究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责程序,推动案件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体现,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在第三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时,可以依法追究其拒执犯罪刑事责任。
本案第三人深某投资公司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但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心存侥幸,采取提出执行异议等法律程序拖延执行,利用其控制的物业公司阻扰执行,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和住所逃避执行,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行为,且已涉嫌拒执犯罪。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针对第三人的拒执行为,主动收集证据,运用罚款措施督促履行,依法大胆运用打击拒执犯罪的法律手段,启动追究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责程序,推动案件顺利执行,体现了执行法院的应有担当,震慑了拒执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威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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