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另行安排付费旅游项目案

发布时间: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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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以案释法案例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张家界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低价团、旅游                         

案例报送单位: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地址: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邮编:  427400                       

电话:  0744-555998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0日,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交办函,内容反映8月15日14时48分,上海旅客高女士拨打“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投诉青旅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其签定旅游合同时宣传与实际行程不符、导游另行收费安排旅游项目等情况。

2022年10月31日,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青旅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案进行调查,通过检查该公司8月13日开具的《团队电子行程单》行程单、团队合同、20220813团队计划单等团队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与上海旅客高女士签定的旅游接待合同和公司所开具的电子行程单上的部分旅游项目都是自理,而后又安排了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调查与处理】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认为青旅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了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构成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在该案中,认定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有以下内容:1.《团队电子行程单》,2.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试行),3.旅游行程付费项目和购物合同补充协议,4.该公司处理高女士投诉信息截图件。

按照上述内容来看,青旅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了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虽然该公司对上海旅客高女士的投诉作出及时处理,但不能改变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事实。

该案主要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典型意义

张家界因旅游立市、旅游兴市,旅游是张家界命脉之所系、根基之所在,我们对追客赶客、投诉升高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旅游市场乱象,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对涉旅违法犯罪零容忍。我市开展了铁腕治旅、夏秋旅游市场秩序、“不合理低价游”等一系列专项整治,对旅游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乱象进行重拳打击,不断增强旅游从业人员行业自律意识,乱象没了,服务优了,口碑好了,让张家界文化旅游市场环境体验更优、让旅游城市形象更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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