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规划许可在景区内建房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

发布时间: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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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案例

供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邮编:427400

电话:0744-561128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自2016年至2017年期间,彭某礼、彭某华通过就地取材及偷运建筑材料等方式,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了一栋两层四间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位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街道办事处天子山居委会老屋场组七星山,底层占地面积222.18㎡,建筑总面积444.36㎡。2019年1月7日,区自然资源局接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工办”)反映天子山街道办事处天子山居委会老屋场组七星山彭某礼、彭某华修建房屋问题的《督办函》(张武城工办函〔2019〕01号)。区自然资源局受理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调查询问了彭某宇(街道党支部书记)、邹某(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并经查询,彭某礼、彭某华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建房资料。

【调查与处理】

彭某礼、彭某华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建房资料,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之第一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责令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前自行拆除,并告知了其相关权利。

【法律分析】

一、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在景区内建房的情形。

根据《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5-2020年)》可以确定申请人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天子山街道办事处修建的房屋位于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特级保护区范围内;根据调查笔录、档案查询证明,可确定此房屋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完成主体修建,申请人未向其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被申请人提交过建房许可申请,相关建筑材料由申请人通过就地取材及偷运等方式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规定及《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开发区等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涉案房屋是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修建的,属于违法建筑,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二、区自然资源局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职能配置、股室设置方案的通知》《关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区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监管、规划核实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

随着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持续推进,与拆除违法建筑相关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拆违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政策规定相对复杂,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重要利益,在实际办理中确实存在不少难点。结合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总结,能够正确平衡依法拆违与高效整治之间的关系,强化司法审查和促进适法统一。通过案例的形式以案示法,能够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持续深入推进景区控违治违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全面加强景区环境整治,切实提升景区整体形象。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依法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应当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并积极协调化解纠纷,探索拆违行政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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