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代办的保安员证系伪造的保安员证并加以使用,其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发布时间: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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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案例

供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邮编:427400

电话:0744-561128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武陵源区公安机关在溪布街检查时发现溪布街公司多数保安未持保安证上岗,当即要求该公司予以整改,每位保安须持保安员证上岗。溪布街公司提出整改方案:每个保安交纳700元办证及培训费,由公司组织统一培训后办理保安员证。在公司通知申请人邓某参加培训办证后,申请人未参加公司统一培训办证,给了同为溪布街保安的施某500元要其帮忙办理保安员证。施某通过网上搜索添加了非法办证人的微信,将自己和邓某的信息和照片发给对方,由非法办证人伪造保安员证并交付给两人。2020年6月1日,因公安机关检查需要,邓某将自己的“保安员证”交给了溪布街保安部队长陈某。

【调查与处理】

2020年6月4日,溪布街保安部队长陈某向军地坪派出所报警,称有人使用伪造的保安员证,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同日,军地坪派出所受理施某、邓某使用伪造的证件案,并委托武陵源区公安局警保卫大队在湖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了查询。经查,邓某的身份证号码及保安员证编号在湖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均未有记录,其使用的保安员证系伪造的保安员证。施某承认委托他人伪造保安员证的事实,申请人邓某也承认未参加公司组织的保安员培训办证,并而由施某代为办证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告知并于同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其相关权利。

【法律分析】

一、被申请人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条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本案中武陵源区公安分局是适格的主体。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根据报案人陈某和申请人邓某指认假保安员证照片及武陵源区公安局警保卫大队在湖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查询证明,可以确认本案申请人邓某使用的保安员证系伪造的保安员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申请人邓某不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办证,其在明知施某无培训办证资格、又未参加培训的情况下委托施某代为办理保安员证。根据前述事实,可以认定申请人邓某明知通过施光前代为办理的保安员证系伪造的保安员证并加以使用,具有主观违法故意,构成“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经调查取证,在书面告知申请人快速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征得申请人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后适用快速办理案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

假证制售乱象由来已久,并不新鲜。过去在电线杆、过街天桥等处,常能看到“办证+手机号”的小广告。随着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现在此类传统的办假证方式越来越少,但网络上制售假证的商家仍很猖獗,而且比较隐蔽,监管难度大。不仅办假证违法,使用假证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少使用假证的人抱有侥幸心理,甚至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涉嫌违法。对此,有必要加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普及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对于以假证实施犯罪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丰富信用惩戒手段,让办假证、用假证者处处受限,进而提高违法成本,减少办假证、使用假证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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