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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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案例

供稿: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邮编:427400

电话:0744-561128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03年16日17时57分,陈某驾驶湘GIExx7小型轿车从张家果武陵源区百丈峡方向沿国道241线往宝峰湖环形公路方向行驶,至国道241线2096公里600米处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化发生碰撞,同时左打方向避让时,又与相对方向车道上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浩发生壁撞,造成行人朱某化、刘某浩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与处理】

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某化、刘某浩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但观察了来往车辆的情况,且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律分析】

当事人陈某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但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反而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38.5%,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電、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车内前挡风玻璃产生雾气对前方视线造成影响时末能及时消除后再安全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交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苑安全驾驶、文明绍驶。”之规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注意安全驾驶和超速驾驶的案例,在我们的驾驶员驾驶中此类行为较多且最容易被忽视。雨雾天气视线不良路面湿滑,摩擦力减小,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安全无小事,雨天行车更应该降低车速,保持车距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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