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历史违建房屋占用河道案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案例
供稿: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水利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地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司法局
邮编:427400
电话:0744-5611281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武陵源区协合乡李家岗村民违法行为人李某于1991年开始在澧水一级支流合作桥溪协合乡段河道内搭建简易工棚养鸭谋生,其先后经过5次改造,于2014年将当年的工棚建成现在的房屋。该房屋没有取得建房手续,也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占地面积80.55㎡,主体为砖混结构,与堤防道路平行以上1层,下有2m架空层,全部占用河道,存在长期妨碍河道行洪的情形,影响河势稳定。另外,李某及其妻子在该房屋架空层中长期饲养大量家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河道水体污染。
【调查与处理】
2022年1月,武陵源区河长办按照省、市关于妨碍河道行洪排查整治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开展排查,发现该房屋长期妨碍河道行洪问题突出,并现场对属地乡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但属地乡政府一直承诺要求2022年底才能完成拆除整改任务。5月初,通过市、区两级河长巡河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督促整改。拆除之前协合乡政府工作人员给违法当事人李某作了大量工作,并按照武陵源区历史违建房屋拆除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但当事人一直就标准低而放弃拆除。2022年5月中旬,区河长办联合区水利、检察院、属地乡、村相关负责人入户对李某进行法治宣传和思想沟通,并以区防汛指挥部名义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意识到其违法事实的严重性,通过乡、村干部后续沟通,5日后李某与乡政府签订协议,同意拆除违建房屋并迁至另外住处。5月27日,该乡政府委托综合执法大队对占河房屋进行拆除,区水利局、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派人现场指导,现场调动施工人员10人,挖掘机、运输车辆各一台,受强降雨影响,截止5月31日现场房屋全部拆除清理,河道现场全面恢复,堤防护坡完全恢复,河道行洪断面得已畅通,清理整改任务彻底完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李某的行为已对河道行洪造成妨碍,经与其沟通,2022年5月底,该乡政府委托综合执法大队对占河房屋拆除到位。
【典型意义】
河道作为行洪功能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人类乃以生存的重要空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对河道的过度索取,带来了河流水面缩减,行洪能力降低,水体污染加剧等危机。本案当事人为自身利益发展,陆续改造侵占河道房屋,并不因为其违法行为历史已久而免于追究,其违法事实一直延续至今毫无疑问。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非法占河行为,不仅妨碍河道行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破坏了水资源生态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防汛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权利义务对妨碍河道行洪违法建设进行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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