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16号)

发布时间: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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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文综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 

法定代表人:瞿星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紫舞路631号

2024年4月17日,景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袁家界景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周云华所带的旅游团队乘坐非营运车辆。通过调查询问和其提供的资料查证,初步证实了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初步认定,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2024年4月28日,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决定对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4年4月28日15时30分,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邓涛、徐建湘到达张家界市内,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悬挂于公司经营场所墙上,该公司的标识牌粘贴于公司大门上楼梯口处,该公司正常营业,现有员工15人,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现场勘验照片6张,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瞿星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勘验于16时00分结束。

经调查查明: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自有客服体系香港招徕的旅客3人,于4月15日落地张家界组团,该公司计调高韦安排公司导游周云华带团,公司与一行3人的旅客签订了旅游接待合同,开具了团队编号:L1176202404114614409919的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约定了具体行程:4月15日从高铁西站接到该团,参观七十二奇楼;4月16日游览天门山景区;4月17日游览张家界武陵源核心景区;4月18日游览黄龙洞景区、大峡谷景区;4月19日游览芙蓉镇景区、、墨戎苗寨、凤凰古城;4月20日凤凰古城;4月21日送团。2024年4月17日,景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袁家界景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周云华所带的旅游团队乘坐非营运车辆。该事涉及到旅行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给武陵源区交通运输局去函查询,车辆(车牌号湘G38710)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无相关信息,属于非运营车辆。执法人员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和提供的资料查证,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在本案中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查证,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实了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笔录1份;拍摄现场勘验照片6张;团队编号:L1176202404114614409919的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1份;团队结算单打印件1份;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1份;检查登记表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照片2张;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查明租赁车辆运输资格的复函件1份;该公司导游周云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公司计调高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实了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事实完全属实,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无重处罚情形,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对当事人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拟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对张家界中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对公司法人瞿星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对公司计调高韦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对公司导游周云华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24年5 月13 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 5月 18日,在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应享有的权利。  

2024年4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4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 5月 28日,在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应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5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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