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19号)

发布时间: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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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文综罚字〔2024〕19号

当事人: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

法定代表人:丁锦云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官黎坪办事处南城金座3栋608-17号

2024年4月24日,张家界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到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的线索核查函内关于2024年2月引发多起投诉的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线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5月8日正式立案,安排执法人员吕海军、候奇办理此案。

经查,2024年2月17日,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已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32202402130413132276)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旅行社存在在接待游客旅游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线索核查函1份;

2.对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3.举报游客魏翠翠的提供的录音和微信聊天截图;

4.对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郑艳艳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导游证打印件各1份;

5.对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全庆捐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全庆捐的任命书各1份;

6.对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龚美婷的调查询问笔录、导游证打印件、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

7.对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田剑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全庆捐的任命书、法人委托授权书各1份;

8.对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锦云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

10.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11.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7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32202402130413132276)1份、客人名单1份、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房、购票、用餐凭证5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证据郑艳艳身份证、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

证据全庆捐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全庆捐的任命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龚美婷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田剑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丁锦云身份证打印件、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可证明丁锦云的主体资格、真实身份及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线索核查函1份、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举报游客魏翠翠的提供的录音和微信聊天截图、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郑艳艳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全庆捐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龚美婷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田剑林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锦云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7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32202402130413132276)1份、客人名单1份、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房、购票、用餐凭证5份,可证明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在接待游客旅游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232202402130413132276)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旅行社存在在接待游客旅游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规定,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的情形,该公司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2024年6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19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家界锦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3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7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锦云处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郑艳艳处2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7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1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6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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