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22-2号)

发布时间: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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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罚字〔202422-2

 

当事人:黄江波

证件名称及证号:身份证430***********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 

2024年5月30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接到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的线索核查函内关于游客彭吉超举报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线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高度重视,2024618日正式立案,安排执法人员吕海军、候奇办理此案。

经查,2024年4月24日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揽彭吉超的旅游业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7日旅行社在已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202405072222092141)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导游人员黄江波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线索核查函1份;

2.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张莉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印件、劳动合同书各1份

4.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郑伟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印件1份;

5.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汤杰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印件、劳动合同书各1份

6.对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黄江波的调查询问笔录、导游证打印件、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

7.对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钱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印件各1份;

8.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

9.张家界蓝天大酒店四星级酒店星级资质证书和证明材料1份;

10.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张莉微信招揽彭吉超先生旅游业务的微信聊天截图1份;

11.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包车合同书和车队资质证明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202405072222092141)1份、客人名单1份、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1份、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房、购票、用餐凭证5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证据张莉的身份证印件、劳动合同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郑伟的身份证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汤杰身份证印件、劳动合同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黄江波的身份证印件导游证打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王钱身份证印件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可证明王钱的真实身份及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线索核查函、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张莉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书、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郑伟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汤杰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书、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黄江波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钱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张家界蓝天大酒店四星级酒店星级资质证书和证明材料、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张莉微信招揽彭吉超先生旅游业务的微信聊天截图、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打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包车合同书和车队资质证明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202405072222092141)1份、客人名单1份、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计划1份、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订房、购票、用餐凭证5份,可证明2024年4月24日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揽彭吉超的旅游业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的事实以2024年5月7日及旅行社在已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202405072222092141)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导游人员黄江波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2024年4月24日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揽彭吉超的旅游业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7日旅行社在已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202405072222092141)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导游人员黄江波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4年5月7日张家界尊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已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585202405072222092141)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导游人员黄江波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规定。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情形。黄江波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2024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22-2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3000元罚款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89**************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  

                                                                                             202472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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