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张武文综罚字〔2024〕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武)文综罚字〔2024〕27号
当事人: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
法定代表人:罗利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2024年5月30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接到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转来的线索核查函内关于2024年3月引发多起投诉的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线索。张家界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安排执法人员吕海军、候奇办理此案。
经查,2024年3月24日,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已开始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298202403244916569380)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旅行社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线索核查函1份;
2.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经理符俊华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法人委托授权书各1份;
4.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计调廖珊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1份;
5.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李建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导游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利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符俊华、廖珊的任命书1份;
8.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9.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复印件5份、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电子合同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298202403244916569380)1份、客人名单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订房、购票凭证2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
证据符俊华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符俊华的任命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廖珊身份证打印件、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廖珊的任命书,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李建华身份证、导游证复印件可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
证据罗利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可证明罗利的真实身份及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线索核查函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经理符俊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计调廖珊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李建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利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复印件5份、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电子合同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用车通知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298202403244916569380)1份、客人名单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计划表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队结算资料1份、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订房、购票凭证2份,可证明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湖南省旅游(张家界一码行)团队电子行程单(编号:L1298202403244916569380)所在团队的旅游行程时,旅行社存在旅行社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以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例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违法行为”的情形,该公司1年内首次实施该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适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武)文综罚告字〔2024〕21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家界上乘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20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户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89*************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和商务局
2024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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